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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日报:以法律为依据 保饮水之安全
发布时间: 2019-01-16     来源: 乐山日报电子版 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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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水务局

水是生命之源,人可以10天不进食,但不可以3天不喝水。饮水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紧密相关。而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是确保城乡居民饮水安全的首要任务。我市人大根据自身水源特点,针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制定了《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通过立法,明确了各级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水务部门以条例为根本,进一步明晰工作思路,落实工作措施,为群众喝上干净卫生放心水全力以赴。

一、合理配置和调度水资源,保障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取水需求。

我市境内水资源充沛,有大小河流800余条,河道长度达5000公里,江河、库湖水域面积达600平方公里,湿地面积达253平方公里,合理配置,联合调度,确保水源取水需求尤为重要。首先,以市级水资源综合规划为依据,优先将水质优、水量足的水源配置用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通过“蓄,引,提”等工程建设,不断提高供水工程蓄水和保水能力。第二,对取水工程选址进行科学论证,多方案比较,择优选取,确保饮用水取水口位置选择科学、合理。第三,针对受水利水电工程调蓄影响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在国、省管河流上的,严格执行省级水量调度方案,督促市、县相关水利水电工程运行单位按方案要求执行;在市级及以下河流上的,为优先保障集中式饮用水源取水需求,目前正编制河流水量分配和调水方案,为实现联合调度做准备。

二、全面推进全市供水及取水工程建设,保障城乡供水安全。

按照《条例》规定,各区县应因地制宜推进集中式供水,减少分散式供水,并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取水工程建设与管护。我市自“十二五”以来,大力推行城乡集中式供水工程建设,全市十一个县城自来水均由集中式供水工程提供;至2017年底,全市农村饮水平均集中供水率已基本达到了84%。

2018年5月,市政府印发了《乐山市城乡供水安全保障工作三年(2018-2020)推进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三年推进方案》),要求全市按照《乐山市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十三五”规划》及各区县分年度实施计划,稳步推进农村饮水巩固提升工程建设,到2020年末,农村集中式供水人口将增加约2.5万,全市平均农村集中供水率将不低于85%。同时,《三年推进方案》还对各区县水源迁建工程和应急备用水源工程提出了要求,各地要结合当地水源条件,因地制宜设置取水口,建设备用水源地,至2020年底,实施规模以上(取水量为1000立方米/d以上)取水口迁建工程6处,规模以下(取水量为1000立方米/d以下)取水口迁建工程4处。2017年,乐山中心城区按照“双水源、互备用、一张网、全覆盖”的原则,建成了大渡河安谷电站库区和青衣江陶渡取水口,两个水源地互为备用,大大提升了中心城区(含五通桥、沙湾)供水安全性。截至目前,乐山中心城区、犍为县、峨眉山市、金口河区已完成规模以上取水口迁建工程,其余6个取水口迁建工程将在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同时,乐山中心城区(含五通桥、沙湾)、犍为、金口河、沐川等6个区县均已建成应急备用水源,其余5个县(市、区)正按计划稳步推进应急备用水源建设,至2020年末,全市11个县(市、区)均具备应急备用水源。

《条例》颁布后,我局将依托《三年推进方案》,严格按照《条例》规定,指导和督促各区县全面完成各类取供水工程及应急备用水源建设,并加强取、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确保城乡供水安全。

三、积极开展集中式水源保护区内违法行为整治,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根据《条例》,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整治打击水源保护区内两类违法行为:一是入河排污口。自去年以来,已对全市饮用水水源地入河排污口进行全面排查,排查结果显示,我市县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未发现入河排污口,准保护区范围内存在3个入河排污口,我局将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坚决予以取缔;同时,督促区县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巡查,坚决避免饮用水水源地内出现入河排污口。二是非法采砂,我局将按照编制的“十三五”全市采砂规划,严格审查年度采砂实施方案,凡影响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坚决不予批准。下一步,将科学编制“十四五”全市采砂规划,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不规划采砂点;同时,对非法采砂行为采取零容忍,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涉嫌违反刑法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保障水源安全,是筑牢城乡饮水安全的第一屏障,我们将以《条例》为依据,不断拓展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措施,履行工作职责,为全面提高群众饮水安全保障贡献水务人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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