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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水务局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发布时间: 2018-09-06     来源: 市水务局 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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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共乐山市委办公室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乐委办【2017】19号)和《中共乐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通知》(乐编发【2017】67号)精神,现将乐山市水务局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公布如下:

1.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2.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定全市水资源综合规划报告、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发布水资源公报。

3.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定重要江河湖库的水功能区划,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

4.严格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落实情况的管理和考核。

5.负责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指导江河、湖库及河口、滩涂治理和开发。

6.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定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7.负责强化河道采砂的统一监督管理,严禁在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批准采砂活动,已存在的,要逐步取缔。

乐山市水务局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综合协调科室为水资源科,联系人水资源科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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