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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自来水公司、市第五水厂公司四个水厂运行评估合格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24-02-27     来源: 市水务局 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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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水务局

关于市自来水公司、市第五水厂公司四个水厂运行评估合格的

通        告

根据《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实施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49号)规定,按照《乐山市城市(县城)供水企业运行评估考核办事指南》(乐水函〔2022〕283号)要求,经企业申请、市级核准公示,乐山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水厂、第三水厂、第四水厂)、乐山市第五水厂有限责任公司(第五水厂)供水企业经运行评估考核合格。

城镇供水企业运行评估考核合格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应提出复审申请。

特此通告。

乐山市水务局                  

202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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