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河湖长制市级考核工作,有效发挥考核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充分调动各地、各部门推进河湖长制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根据《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湖长制市级考核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定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深入实施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国家战略,切实保护好乐山的绿水青山,不断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包含乐山高新区)和市级河湖长制有关责任单位的考核。对县(市、区,包含乐山高新区)的考核包括对县级总河长、市管以上主要河湖县级河湖长、县级河长制办公室的考核。
第四条河湖长制市级考核工作应当坚持科学合理、系统综合、目标导向、体现差异、客观公正、奖惩并举的原则。
第五条河湖长制市级考核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进行,由市总河长负总责,市级河长按照职责分工牵头负责,市总河长办公室统筹协调,市河长制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市总河长办公室成员单位共同参与。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六条河湖长制市级考核内容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河湖长制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设置。
第七条对县(市、区,包含乐山高新区)的考评内容包括水资源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履职尽责6个方面,权重分别为15%、10%、15%、15%、15%、30%。
(一)水资源保护。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坚持节水优先,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保障水电站(水库)生态流量。
(二)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严格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控,对侵占水域岸线突出问题开展清理整治,恢复水域岸线生态功能。
(三)水污染防治。统筹水上、岸上污染治理,防治城镇生活污染、农业和农村污染、工业污染、港口码头污染。
(四)水环境治理。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加强河湖水环境综合整治,推进城乡垃圾综合治理,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综合整治农村水环境,深入推进小水电清理整改。
(五)水生态修复。推进河湖生态修复和保护,开展河湖健康评价,恢复河湖生态功能,强化水生态系统治理,加强水土流失预防预警和综合整治。
(六)履职尽责。推动各级河湖长履职尽责,切实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推动各级河湖长制责任单位落实责任,加强执法监管,保障河湖长制各项工作落地见效。
第八条对市级河湖长制有关责任单位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落实河湖长制工作任务、协助市级河湖长开展巡河工作、协助市级河湖长对县级河湖长开展考核、编制修订一河(湖)一策管理保护方案以及河湖长制年度工作清单、协调和督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问题、积极开展宣传等情况。
第九条河湖长制市级考核设置加扣分项。加分项包括评比表彰、工作创新、试点示范、中央和省部级领导肯定性批示等方面情况。扣分项包括受到通报批评、督办整改、约谈等方面情况。加分和扣分均累计不超过10分。同一事项以最高层级或者最高分值为准,不重复加扣分。
加扣分工作由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加扣分标准每年根据河湖长制工作实际另行制定。
第十条河湖长制市级考核工作应当注重工作实绩、避免过度留痕,不得简单将有没有开会发文、台账清单、成立机构、报送材料等作为工作是否落实的标准,不得简单以留痕多少评判工作好坏。
第三章考评目标制定
第十一条河湖长制年度考评目标由市河长制办公室根据河湖长制年度工作要点,结合工作实际,会同市总河长办公室成员单位(以下称考评部门)提出。年度考评目标下达工作原则上在每年上半年完成。
第十二条河湖长制年度考评目标包括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
定量指标以下达的指标值为基准值,对达到基准值的指标计满分,对超过或者低于基准值的按实际完成比例计分,计分上限为满分的130%,计分下限为满分的60%。
定性指标由考评部门核实被考核对象考评指标完成情况,对未完成目标任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等情形提出相应扣分建议。其中,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扣该项指标分值的30%;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扣该项指标分值的40%。
第十三条河湖长制年度考评目标下达后,除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明确要求外,原则上不作调整。
第四章考评实施
第十四条河湖长制年度目标考评管理实行日常督查管理与年终考评相结合。市河长制办公室会同考评部门对被考核对象年度考评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动态督查管理,督查管理情况作为年终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河湖长制年度考评由市河长制办公室组织实施。一般包括以下程序:
(一)自评。被考核对象按照要求完成自评工作并及时向市河长制办公室提交自评资料。
(二)初评。考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标设置、考评要求并根据相关资料,对被考核对象年度考评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初评,将初评结果提交市河长制办公室。
(三)核查。市河长制办公室采取随机抽查、现场察访、重点检查等方式,组织对被考核对象年度考评目标完成情况开展核查。
(四)汇总。市河长制办公室根据自评、初评结果,结合核查情况,对被考核对象年度考评得分进行汇总核算,形成考核结果。
(五)审议。市河长制办公室主任会议对考核结果进行初步审核后,提请市总河长办公室主任会议审议。
(六)审定。考核结果审议通过后,由市总河长办公室报市总河长审定。
第五章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河湖长制市级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为一等、二等、三等3个等次。
县(市、区,包含乐山高新区)考评结果根据年度目标考评得分排序,前五名确定为一等、第六名至第十一名确定为二等、第十二名确定为三等。
市级河湖长制有关责任单位考核结果根据年度目标考评得分,按90分以上、75分至90分(不含90分)、75分以下(不含75分)的分别确定为一等、二等、三等。
第十七条河湖长制工作获得中央领导同志或省级主要领导同志肯定性批示的,经被考核对象申报,市级有关部门初核、市河长制办公室复核并按程序报审后,当年考核结果可以确定为一等。在河湖长制工作中出现重特大责任事故、重大负面舆情、中央和省部级领导否定性批示等,经市级相关部门核实,当年考核结果可直接确定为三等。
第十八条各县(市、区,包含乐山高新区)及市级河湖长制有关责任单位年度目标考评结果以市总河长办公室名义进行通报,抄送市级有关部门。考评结果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作为对被考核对象开展目标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十九条各县(市、区,包含乐山高新区)应当根据年度考核结果以及反馈问题情况,认真总结分析,制定整改清单,明确整改责任,推动整改落实,不断提升工作质效。市级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业务指导,督促整改落实。
第二十条对在河湖长制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激励。对在河湖长制工作中履职尽责不到位的,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第六章纪律要求
第二十一条考评部门要认真履行考评职责,全面了解被考核对象河湖长制工作开展情况,客观、公正开展考评。
第二十二条考评部门应当严格落实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有关要求,进一步统筹河湖长制工作督查检查考核,整合考评力量,避免多头考评、重复考评。
第二十三条被考核对象应当认真开展自评工作,如实提供考评资料,正确对待考评结果,维护考评的严肃性、权威性。
第二十四条考评部门和参与考评人员应当带头严肃考评纪律,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严格遵守廉洁纪律、保密纪律、工作纪律等有关纪律要求,不得泄漏工作秘密,不得凭主观好恶评价或者影响考评结果,不得隐瞒实情、弄虚作假,不得借机谋取私利。对违反有关纪律要求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相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县(市、区,包含乐山高新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完善本地河湖长制工作考核机制。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乐山市总河长办公室2017年5月26日起施行的《乐山市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乐总河长办发〔2017〕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