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水务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首批目录 |
序号 |
部门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 |
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1 |
水行政主
管部门 |
水工程规划同意书审批证明 |
建设项目依据、基
本情况和利害关系
地区、行业的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第六条 |
法律、部门规章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发展改革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地区、行业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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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利害关系人的证明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水政〔1992〕7号)第五条 |
法律、部门规范性文件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发展改革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地区、行业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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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采砂单位身份证明 |
河道采砂许可 |
《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行 政 法规、地方性法规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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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证明 |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资格和具备相关能力 |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 号)五、(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水建设〔2019〕307号)第十条 |
国务院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认证机构、会计机构、奖惩机关、市场监管税务金融等信用评价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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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证明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材料符合审批要求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水利部本级行政审批事项审查工作细则》(办政法〔2017〕10号),《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 |
行政法规、部门规范性文件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发展改革、生态环境、水行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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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选址审查意见证明 |
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需载入项目选址情况和部门意见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第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15号)附录“一、总论”3.项目选址状况、有关部门审查意见 |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流域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 |
城乡规划、发展改革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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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取水许可证核发证明 |
建设项目已批准、核准、计量设施符合法规要求、取水闸坝具有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流域管理机构、水行政主 管部门 |
发展改革、经信、市场监管或计量认证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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