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水务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水务管理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2)编制全市城乡水务发展规划;组织拟订全市水资源总体规划、流域规划和专业规划,制定全市和跨县(市、区)中长期供水计划和年度供水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用水调度预案并监督实施。
(3)组织有关全市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利用和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
(4)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全市跨县(市、区)流域的水量分配、水资源调度方案;水资源调度管理工作;编制全市节约用水、计划用水规划,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节约用水工作。
(5)组织编制乐山中心城区供水规划;指导各县(市)区供水规划,指导全市供水行业服务标准的实施,监督城镇(乡)供水运营工作;组织指导城市非居民用水超计划或超定额加价收费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城镇(乡)供水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作;指导城镇(乡)供水行业安全生产;指导全市应急供水管理工作。
(6)负责部门预(决)算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预算执行工作;承担市级水利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牵头负责水利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工作;指导编制全市水务行业建设项目资金计划;受委托监管市级水务行业国有资产。
(7)指导全市水利基本建设并实施行业监督管理;负责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审批,初审、转报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或跨县(市、区)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大坝、水电站大坝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的监督,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8)指导农村水利工作。指导全市大中型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指导节水灌溉、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负责乐山市区域内不涉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水利风景区规划、申报、建设、管理等工作。
(9)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土保持预防监督;指导水土流失监测、综合防治和水利工程绿化工作。
(10)组织编制并实施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市内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1)组织指导地方水电站、电网建设管理,实施技术监督;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建设。
(12)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负责水务行政复议的受理和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查处重大涉水违法事件,协调、仲裁跨县(市、区)水事纠纷。
(13)指导全市江河、湖泊、滩涂的综合治理与开发;负责河道采砂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14)指导全市有关水务项目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指导全市水务行业发展、改革、稳定工作及队伍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水务行业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作。
(15)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16)承担河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负责协调、督促、落实总河长会议、河长会议、总河长办公室确定的事项;拟制全市河湖管理工作方案、相关制度及考核办法;督促市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落实责任,协调联动,共同推进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督导县(市、区)同步全面落实河长制相关工作,并对县(市、区)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17)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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