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清单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权力清单
乐山市水务局主体责任清单(2023年)
发布时间: 2022-08-09     来源: 市水务局 浏览量统计:
打印 分享到 :

1

乐山市水务局主体责任清单

 

主体责任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水务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水务管理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2)编制全市城乡水务发展规划;组织拟订全市水资源总体规划、流域规划和专业规划,制定全市和跨县(市、区)中长期供水计划和年度供水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用水调度预案并监督实施。

(3)组织有关全市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利用和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

(4)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全市跨县(市、区)流域的水量分配、水资源调度方案;水资源调度管理工作;编制全市节约用水、计划用水规划,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节约用水工作。

(5)组织编制乐山中心城区供水规划;指导各县(市)区供水规划,指导全市供水行业服务标准的实施,监督城镇(乡)供水运营工作;组织指导城市非居民用水超计划或超定额加价收费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城镇(乡)供水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作;指导城镇(乡)供水行业安全生产;指导全市应急供水管理工作。

(6)负责部门预(决)算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预算执行工作;承担市级水利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牵头负责水利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工作;指导编制全市水务行业建设项目资金计划;受委托监管市级水务行业国有资产。

(7)指导全市水利基本建设并实施行业监督管理;负责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审批,初审、转报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或跨县(市、区)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大坝、水电站大坝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的监督,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8)指导农村水利工作。指导全市大中型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指导节水灌溉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负责乐山市区域内不涉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水利风景区规划、申报、建设、管理等工作。

(9)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土保持预防监督;指导水土流失监测、综合防治和水利工程绿化工作。

(10)组织编制并实施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市内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1)组织指导地方水电站、电网建设管理,实施技术监督;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建设。

(12)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负责水务行政复议的受理和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查处重大涉水违法事件,协调、仲裁跨县(市、区)水事纠纷。

(13)指导全市江河、湖泊、滩涂的综合治理与开发;负责河道采砂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14)指导全市有关水务项目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指导全市水务行业发展、改革、稳定工作及队伍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水务行业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作。

(15)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16)承担河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负责协调、督促、落实总河长会议、河长会议、总河长办公室确定的事项;拟制全市河湖管理工作方案、相关制度及考核办法;督促市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落实责任,协调联动,共同推进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督导县(市、区)同步全面落实河长制相关工作,并对县(市、区)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17)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边界

(一)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市水务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市环保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两部门要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部门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保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务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环保局协商一致。

(二)城市建设管理中有关涉水职责的分工。市水务局牵头编制中心城区防汛规划及预案,市住建局参与并负责组织中心城区防洪排涝应急抢险工作。市住建局牵头编制城市供排水管网布局的规划,市水务局参与。中心城区供排水管网、防洪设施和排涝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工作由市住建局负责组织实施。

 

 

 

 

 

 

 

2

乐山市水务局责任清单(许可类16项)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因工程建设需要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

责任主体

供水管理科

实施依据

《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受理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除能够当场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指派工作人员对申请进行核查。对水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作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参考依据。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并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履行监督检查责任,采取执法检查、处理投诉、责任追究或者个案督办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并记录归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审批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科

实施依据

《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停止供水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受理停止供水审批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除能够当场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指派工作人员对申请进行核查。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并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履行监督检查责任,采取执法检查、处理投诉、责任追究或者个案督办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并记录归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

责任主体

农村水利科

实施依据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7年6月3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二十三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先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工程竣工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受理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除能够当场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指派工作人员对申请进行核查。对水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作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参考依据。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并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履行监督检查责任,采取执法检查、处理投诉、责任追究或者个案督办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并记录归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1、初步设计文件审批2、重大设计变更文件是审批)

责任主体

规划建设科等

实施依据

地方行政法规《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30日)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的建设,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规模的分级管理权限,将建设方案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按国家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的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施工。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受理水工程建设审批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除能够当场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指派工作人员对申请进行核查。对水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作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参考依据。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并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履行监督检查责任,采取执法检查、处理投诉、责任追究或者个案督办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并记录归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取水许可(1、取水许可批准文件2、取水许可新办审批3、取水许可变更审批4、取水许可延续审批)

责任主体

水资源科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取水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受理取水许可的申请后进行审查,除能够当场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指派工作人员对申请进行核查。对水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作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参考依据。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并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履行监督检查责任,采取执法检查、处理投诉、责任追究或者个案督办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并记录归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责任主体

规建科等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受理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申请后进行审查,除能够当场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指派工作人员对申请进行核查。对水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作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参考依据。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并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履行监督检查责任,采取执法检查、处理投诉、责任追究或者个案督办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并记录归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7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1、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影响评价审批2、水工程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责任主体

河道管理科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受理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申请后进行审查,除能够当场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指派工作人员对申请进行核查。对水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作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参考依据。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并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履行监督检查责任,采取执法检查、处理投诉、责任追究或者个案督办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并记录归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水利部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颁发<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8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河道采砂许可

责任主体

河道管理科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河道采砂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受理河道采砂许可申请后进行审查,除能够当场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指派工作人员对申请进行核查。对水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作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参考依据。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并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履行监督检查责任,采取执法检查、处理投诉、责任追究或者个案督办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并记录归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9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新办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批)

责任主体

水土保持科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主席令第39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受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后进行审查,除能够当场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指派工作人员对申请进行核查。对水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作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参考依据。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并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履行监督检查责任,采取执法检查、处理投诉、责任追究或者个案督办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并记录归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10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责任主体

农村水利科

实施依据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NO:SC091452。2017年6月3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先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运行成本增加以及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评估作价后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影响灌溉用水供水水源的建设项目审批办理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受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影响灌溉用水供水水源的建设项目审批的申请后进行审查,除能够当场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指派工作人员对申请进行核查。对水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作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参考依据。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并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履行监督检查责任,采取执法检查、处理投诉、责任追究或者个案督办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并记录归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1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利用水利工程开展经营活动审批

责任主体

农村水利科

实施依据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域、已经征用或者相关部门确权的土地依法归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第四十四条:“利用水利工程水土资源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改变工程原有用途,不得影响工程安全、正常运行,不得污染水体,不得破坏水生态环境,并服从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和水资源调度。经营活动方案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涉及通航水域的,还应当取得航道、海事管理机构的同意,不得影响航道畅通和通航安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利用水利工程开展经营活动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受理利用水利工程开展经营活动审批申请后进行审查,除能够当场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指派工作人员对申请进行核查。对水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作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参考依据。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并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履行监督检查责任,采取执法检查、处理投诉、责任追究或者个案督办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并记录归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12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许可

责任主体

农村水利科

实施依据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第十三条“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受理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许可申请后进行审查,除能够当场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指派工作人员对申请进行核查。对水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作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参考依据。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并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履行监督检查责任,采取执法检查、处理投诉、责任追究或者个案督办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并记录归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13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

责任主体

河管科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办理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受理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申请后进行审查,除能够当场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指派工作人员对申请进行核查。对水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作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参考依据。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并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履行监督检查责任,采取执法检查、处理投诉、责任追究或者个案督办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并记录归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14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暂停)

责任主体

河管科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办理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受理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申请后进行审查,除能够当场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指派工作人员对申请进行核查。对水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作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参考依据。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并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履行监督检查责任,采取执法检查、处理投诉、责任追究或者个案督办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并记录归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15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水库大坝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责任主体

农村水利科

实施依据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四川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水库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必须进行科学论证,满足水库大坝安全运行要求,并报经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批准,申请大坝兼做公路的单位应采取相应的安全加固措施并承担日常维护费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水库大坝坝顶兼做公路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受理水库大坝坝顶兼做公路审批申请后进行审查,除能够当场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指派工作人员对申请进行核查。对水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作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参考依据。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并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履行监督检查责任,采取执法检查、处理投诉、责任追究或者个案督办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并记录归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4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16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责任主体

河管科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当事人向河道管理主管机关提交申请材料,部门初审,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不予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不全的告知当事人补正

2.审查责任:视情况进行现场勘察,专家会审、听证,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责任:提出裁决意见,报主管领导,制作裁决文书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履行监督检查责任,采取执法检查、处理投诉、责任追究或者个案督办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并记录归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乐山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处罚类136项)

序号

1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装泵抽水的处罚

责任主体

供水科、支队

实施依据

1、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2、地方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五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装泵抽水的,责令其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装泵抽水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1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向水利工程渠道内排放弃水的处罚

责任主体

供水科、支队

实施依据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为保障水利工程防洪、输水、供水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水利工程渠道内排放弃水,确需利用水利工程渠道排放弃水的,应净化处理;常年排放的,应承担渠道增容补偿,并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擅自向水利工程渠道内排放弃水的行为,水行政处罚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1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许可利用水利工程水土资源开展经营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农村水利科、支队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第六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四川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30日),第二十九条:水利工程不得随意改变供水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未经许可利用水利工程水土资源开展经营活动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2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水资源科、支队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五十一条:“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行为,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2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水害灾害防御科

实施依据

法律:《防洪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行为,应责令停止使用,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2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拆卸、启封、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水表正常计量的处罚

责任主体

供水科、支队

实施依据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公共供水设施;不得拆卸、启封、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水表正常计量。建设工程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会同供水单位和施工单位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拆卸、启封、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水表正常计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拆卸、启封、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水表正常计量的行为,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2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

责任主体

河管科、支队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行为,应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2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将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与村镇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处罚

责任主体

供水科、支队

实施依据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二十九条“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将生产设施与村镇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第五十二条“擅自将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与村镇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排除危害,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擅自将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与村镇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行为,水行政处罚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2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水资源科、支队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五十六条“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2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取退水计量设施或者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水资源科、支队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五十一条:“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取退水计量设施或者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行为,水行政处罚机关应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2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农村水利科、支队

实施依据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七条:水利工程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对侵占、损坏水利工程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三)、(六)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相关违法行为的,应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水利部取水许可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2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拆除、更换、维修取水计量设施前,未告知取水审批机关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水资源科、支队

实施依据

政府规章《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在取水口或者输水总管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取水单位或个人拆除、更换、维修取水计量设施前,应当告知取水审批机关”。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拆除、更换、维修取水计量设施前,未告知取水审批机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追缴应缴纳的水资源费”。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拆除、更换、维修取水计量设施前,未告知取水审批机关的行为,应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水利部取水许可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2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供水水质未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处罚

责任主体

供水科、支队

实施依据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十九条“村镇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供水单位应当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等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建立健全饮用水卫生管理档案。设计日供水量一千立方米以上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九条“供水水质未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对供水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供水水质未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行为,应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3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水资源科、支队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五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行为,应立即责令改正,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3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违反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处罚

责任主体

规建科、支队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行为,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3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法定机构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汛情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水害灾害防御科、支队

实施依据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汛情由县级以上防汛指挥机构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以及其他有效途径,及时向社会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   第三十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法定机构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汛情的行为,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3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不按规定报送实际取水量或者发电量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水资源科、支队

实施依据

政府规章《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实际取水量或者发电量,并缴纳水资源费。因法定原因申请缓缴水资源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按规定报送实际取水量或者发电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不按规定报送实际取水量或者发电量的行为,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3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开启公共消防栓的处罚

责任主体

供水科、支队

实施依据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公共消火栓实行专管专用制度,除训练演练、灭火救援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擅自开启公共消防栓的行为,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3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水资源科、支队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行为,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3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水资源科、支队

实施依据

河道法律《水法》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管理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3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责任主体

规建科、支队

实施依据

法律:《防洪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3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在村镇公共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供水科、支队

实施依据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二十九条“未经供水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村镇公共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在村镇公共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擅自在村镇公共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的,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3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河管科、支队

实施依据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第九条: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爆破、打井、采石、取土、开渠、挖窖、挖塘、葬坟、开采地下资源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的行为,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4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破坏、侵占、毁损防洪排涝设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实施依据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破坏、侵占、毁损防洪排涝设施的行为,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4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水资源科、支队

实施依据

法律《水法》第五十一条 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国家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具体名录由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生产经营中的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列入名录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第七十一条:“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的行为,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4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破坏大坝等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农村水利科、支队

实施依据

政府规章《四川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水库大坝的各种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赔偿造成的损失,并可处以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对破坏大坝等行为现行为,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4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供生活饮用水的重要水域,从事集约化养殖等危害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水资源科、支队

实施依据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州人民政府,拟定省管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管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由江河、湖泊所在地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拟定,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在供生活饮用水的重要水域,从事集约化养殖等危害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活动的行为,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4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拒不服从抗旱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水害灾害防御科、支队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抗旱工作。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拒不服从抗旱统一调度和指挥的行为,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4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水资源科、支队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行为,水行政执法机关应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4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在汛期不服从防汛指挥机构调度指挥、不履行滞洪削峰或者提前留足防洪库容等义务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水害灾害防御科

实施依据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水库、水电站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和任意改变泄洪流量。汛期限制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的运行,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和监督。    当流域发生重大汛情等紧急情况时,水库、水电站必须服从有调度指挥权的防汛指挥机构调度;水库、水电站在确保自身工程安全条件下有滞洪削峰、提前留足防洪库容等义务。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汛期不服从防汛指挥机构调度指挥、不履行滞洪削峰或者提前留足防洪库容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在汛期不服从防汛指挥机构调度指挥、不履行滞洪削峰或者提前留足防洪库容等义务的行为,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停止施工,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4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水资源科、支队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五十一条:“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行为,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4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水资源科、支队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行为,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4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供水单位擅自停止营运的处罚

责任主体

供水科、支队

实施依据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三十四条“已在营运的供水单位不得擅自停止营运。供水单位需退出营运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水单位退出营运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五十三条“供水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供水单位擅自停止营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营运,并对供水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供水单位擅自停止营运行为,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215

 

 

 

 

 

 

 

 

序号

5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农村水利科、支队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三十二条“禁止非法引水、截水和侵占、破坏、污染水源。禁止破坏、侵占、毁损抗旱设施。”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行为,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5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村镇供水工程保护控制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供水科、支队

实施依据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供水工程保护控制范围内,不得修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挖坑(沟)、取土、堆渣,严禁爆破、打桩、顶进作业等危害供水工程及设施安全的活动。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在村镇供水工程保护控制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在村镇供水工程保护控制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5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处罚

责任主体

河管科、支队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地方性法规《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五)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5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建房、开渠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河管科、支队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地方性法规《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三)在堤防、护堤地和堤防安全保护区内建房、开渠、爆破、开采、打井、钻探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建房、开渠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5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责任主体

河管科、支队

实施依据

法律:《防洪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行为,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5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处罚

责任主体

河管科、支队

实施依据

法律:《防洪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行为,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5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阻碍、威胁防汛抗旱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水害灾害防御科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阻碍、威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阻碍、威胁防汛抗旱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恢复,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5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提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河管科、支队

实施依据

法律:《防洪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提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行为,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5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妨碍行洪的处罚

责任主体

河管科、支队

实施依据

法律:《防洪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妨碍行洪的行为,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5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不在采砂现场或者采砂机具上指定位置悬挂河道采砂许可证正本的处罚

责任主体

河管科、支队

实施依据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在采砂现场或者采砂机具上指定位置悬挂河道采砂许可证正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不在采砂现场或者采砂机具上指定位置悬挂河道采砂许可证正本的行为,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6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伪造、倒卖、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处罚

责任主体

河管科、支队

实施依据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伪造、倒卖、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伪造、倒卖、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伪造、倒卖、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行为,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6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责任主体

河管科、支队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行为,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6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责任主体

河管科、支队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行为,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6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使用水文设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水害灾害防御科、支队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使用水文设施的行为,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6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河管科、支队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6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照规定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平整的处罚

责任主体

河管科、支队

实施依据

地方法规《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平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现场清理、平整,所需全部费用由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以所需费用二至五倍的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未按照规定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平整的,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6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或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河管科、支队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未按照规定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平整的,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6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依法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采砂的处罚

责任主体

河管科、支队

实施依据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采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的规定,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可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可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依法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采砂的,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6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不依法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处罚

责任主体

河管科、支队

实施依据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第十三条“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不依法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准的和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水行政执法机关应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