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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水务局主体责任清单(2023年)
发布时间: 2022-08-09     来源: 市水务局 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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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水务局主体责任清单

 

主体责任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水务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水务管理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2)编制全市城乡水务发展规划;组织拟订全市水资源总体规划、流域规划和专业规划,制定全市和跨县(市、区)中长期供水计划和年度供水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用水调度预案并监督实施。

(3)组织有关全市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利用和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

(4)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全市跨县(市、区)流域的水量分配、水资源调度方案;水资源调度管理工作;编制全市节约用水、计划用水规划,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节约用水工作。

(5)组织编制乐山中心城区供水规划;指导各县(市)区供水规划,指导全市供水行业服务标准的实施,监督城镇(乡)供水运营工作;组织指导城市非居民用水超计划或超定额加价收费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城镇(乡)供水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作;指导城镇(乡)供水行业安全生产;指导全市应急供水管理工作。

(6)负责部门预(决)算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预算执行工作;承担市级水利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牵头负责水利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工作;指导编制全市水务行业建设项目资金计划;受委托监管市级水务行业国有资产。

(7)指导全市水利基本建设并实施行业监督管理;负责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审批,初审、转报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或跨县(市、区)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大坝、水电站大坝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的监督,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8)指导农村水利工作。指导全市大中型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指导节水灌溉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负责乐山市区域内不涉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水利风景区规划、申报、建设、管理等工作。

(9)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土保持预防监督;指导水土流失监测、综合防治和水利工程绿化工作。

(10)组织编制并实施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市内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1)组织指导地方水电站、电网建设管理,实施技术监督;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建设。

(12)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负责水务行政复议的受理和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查处重大涉水违法事件,协调、仲裁跨县(市、区)水事纠纷。

(13)指导全市江河、湖泊、滩涂的综合治理与开发;负责河道采砂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14)指导全市有关水务项目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指导全市水务行业发展、改革、稳定工作及队伍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水务行业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作。

(15)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16)承担河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负责协调、督促、落实总河长会议、河长会议、总河长办公室确定的事项;拟制全市河湖管理工作方案、相关制度及考核办法;督促市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落实责任,协调联动,共同推进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督导县(市、区)同步全面落实河长制相关工作,并对县(市、区)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17)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边界

(一)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市水务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市环保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两部门要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部门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保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务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环保局协商一致。

(二)城市建设管理中有关涉水职责的分工。市水务局牵头编制中心城区防汛规划及预案,市住建局参与并负责组织中心城区防洪排涝应急抢险工作。市住建局牵头编制城市供排水管网布局的规划,市水务局参与。中心城区供排水管网、防洪设施和排涝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工作由市住建局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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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水务局责任清单(许可类16项)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因工程建设需要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

责任主体

供水管理科

实施依据

《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受理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除能够当场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指派工作人员对申请进行核查。对水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作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参考依据。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并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履行监督检查责任,采取执法检查、处理投诉、责任追究或者个案督办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并记录归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审批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科

实施依据

《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停止供水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受理停止供水审批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除能够当场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指派工作人员对申请进行核查。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并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履行监督检查责任,采取执法检查、处理投诉、责任追究或者个案督办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并记录归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

责任主体

农村水利科

实施依据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7年6月3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二十三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先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工程竣工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受理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除能够当场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指派工作人员对申请进行核查。对水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作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参考依据。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并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履行监督检查责任,采取执法检查、处理投诉、责任追究或者个案督办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并记录归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1、初步设计文件审批2、重大设计变更文件是审批)

责任主体

规划建设科等

实施依据

地方行政法规《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30日)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的建设,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规模的分级管理权限,将建设方案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按国家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的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施工。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受理水工程建设审批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除能够当场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指派工作人员对申请进行核查。对水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作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参考依据。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并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履行监督检查责任,采取执法检查、处理投诉、责任追究或者个案督办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并记录归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取水许可(1、取水许可批准文件2、取水许可新办审批3、取水许可变更审批4、取水许可延续审批)

责任主体

水资源科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取水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受理取水许可的申请后进行审查,除能够当场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指派工作人员对申请进行核查。对水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作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参考依据。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并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履行监督检查责任,采取执法检查、处理投诉、责任追究或者个案督办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并记录归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责任主体

规建科等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受理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申请后进行审查,除能够当场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指派工作人员对申请进行核查。对水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作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参考依据。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并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履行监督检查责任,采取执法检查、处理投诉、责任追究或者个案督办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并记录归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7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1、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影响评价审批2、水工程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责任主体

河道管理科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受理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申请后进行审查,除能够当场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指派工作人员对申请进行核查。对水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作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参考依据。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并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履行监督检查责任,采取执法检查、处理投诉、责任追究或者个案督办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并记录归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水利部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颁发<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8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河道采砂许可

责任主体

河道管理科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河道采砂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受理河道采砂许可申请后进行审查,除能够当场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指派工作人员对申请进行核查。对水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作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参考依据。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并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履行监督检查责任,采取执法检查、处理投诉、责任追究或者个案督办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并记录归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9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新办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批)

责任主体

水土保持科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主席令第39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受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后进行审查,除能够当场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指派工作人员对申请进行核查。对水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作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参考依据。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并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履行监督检查责任,采取执法检查、处理投诉、责任追究或者个案督办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并记录归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10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责任主体

农村水利科

实施依据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NO:SC091452。2017年6月3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先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运行成本增加以及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评估作价后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影响灌溉用水供水水源的建设项目审批办理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受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影响灌溉用水供水水源的建设项目审批的申请后进行审查,除能够当场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指派工作人员对申请进行核查。对水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作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参考依据。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并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履行监督检查责任,采取执法检查、处理投诉、责任追究或者个案督办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并记录归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1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利用水利工程开展经营活动审批

责任主体

农村水利科

实施依据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域、已经征用或者相关部门确权的土地依法归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第四十四条:“利用水利工程水土资源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改变工程原有用途,不得影响工程安全、正常运行,不得污染水体,不得破坏水生态环境,并服从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和水资源调度。经营活动方案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涉及通航水域的,还应当取得航道、海事管理机构的同意,不得影响航道畅通和通航安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利用水利工程开展经营活动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受理利用水利工程开展经营活动审批申请后进行审查,除能够当场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指派工作人员对申请进行核查。对水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作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参考依据。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并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履行监督检查责任,采取执法检查、处理投诉、责任追究或者个案督办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并记录归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12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许可

责任主体

农村水利科

实施依据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第十三条“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受理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许可申请后进行审查,除能够当场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指派工作人员对申请进行核查。对水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作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参考依据。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并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履行监督检查责任,采取执法检查、处理投诉、责任追究或者个案督办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并记录归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13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

责任主体

河管科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办理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受理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申请后进行审查,除能够当场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指派工作人员对申请进行核查。对水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作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参考依据。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并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履行监督检查责任,采取执法检查、处理投诉、责任追究或者个案督办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并记录归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14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暂停)

责任主体

河管科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办理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受理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申请后进行审查,除能够当场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指派工作人员对申请进行核查。对水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作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参考依据。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并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履行监督检查责任,采取执法检查、处理投诉、责任追究或者个案督办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并记录归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15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水库大坝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责任主体

农村水利科

实施依据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四川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水库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必须进行科学论证,满足水库大坝安全运行要求,并报经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批准,申请大坝兼做公路的单位应采取相应的安全加固措施并承担日常维护费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水库大坝坝顶兼做公路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受理水库大坝坝顶兼做公路审批申请后进行审查,除能够当场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指派工作人员对申请进行核查。对水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作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参考依据。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并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履行监督检查责任,采取执法检查、处理投诉、责任追究或者个案督办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并记录归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4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16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责任主体

河管科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当事人向河道管理主管机关提交申请材料,部门初审,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不予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不全的告知当事人补正

2.审查责任:视情况进行现场勘察,专家会审、听证,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责任:提出裁决意见,报主管领导,制作裁决文书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履行监督检查责任,采取执法检查、处理投诉、责任追究或者个案督办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并记录归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乐山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处罚类136项)

序号

1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装泵抽水的处罚

责任主体

供水科、支队

实施依据

1、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2、地方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五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装泵抽水的,责令其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装泵抽水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1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向水利工程渠道内排放弃水的处罚

责任主体

供水科、支队

实施依据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为保障水利工程防洪、输水、供水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水利工程渠道内排放弃水,确需利用水利工程渠道排放弃水的,应净化处理;常年排放的,应承担渠道增容补偿,并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擅自向水利工程渠道内排放弃水的行为,水行政处罚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1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许可利用水利工程水土资源开展经营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农村水利科、支队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第六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四川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30日),第二十九条:水利工程不得随意改变供水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未经许可利用水利工程水土资源开展经营活动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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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2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水资源科、支队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五十一条:“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行为,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2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水害灾害防御科

实施依据

法律:《防洪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行为,应责令停止使用,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2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拆卸、启封、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水表正常计量的处罚

责任主体

供水科、支队

实施依据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公共供水设施;不得拆卸、启封、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水表正常计量。建设工程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会同供水单位和施工单位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拆卸、启封、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水表正常计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拆卸、启封、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水表正常计量的行为,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2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

责任主体

河管科、支队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行为,应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2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将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与村镇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处罚

责任主体

供水科、支队

实施依据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二十九条“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将生产设施与村镇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第五十二条“擅自将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与村镇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排除危害,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擅自将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与村镇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行为,水行政处罚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2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水资源科、支队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五十六条“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2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取退水计量设施或者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水资源科、支队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五十一条:“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取退水计量设施或者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行为,水行政处罚机关应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2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农村水利科、支队

实施依据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七条:水利工程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对侵占、损坏水利工程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三)、(六)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相关违法行为的,应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水利部取水许可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2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拆除、更换、维修取水计量设施前,未告知取水审批机关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水资源科、支队

实施依据

政府规章《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在取水口或者输水总管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取水单位或个人拆除、更换、维修取水计量设施前,应当告知取水审批机关”。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拆除、更换、维修取水计量设施前,未告知取水审批机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追缴应缴纳的水资源费”。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拆除、更换、维修取水计量设施前,未告知取水审批机关的行为,应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水利部取水许可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2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供水水质未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处罚

责任主体

供水科、支队

实施依据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十九条“村镇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供水单位应当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等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建立健全饮用水卫生管理档案。设计日供水量一千立方米以上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九条“供水水质未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对供水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供水水质未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行为,应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3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水资源科、支队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五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行为,应立即责令改正,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3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违反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处罚

责任主体

规建科、支队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行为,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3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法定机构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汛情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水害灾害防御科、支队

实施依据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汛情由县级以上防汛指挥机构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以及其他有效途径,及时向社会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   第三十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法定机构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汛情的行为,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3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不按规定报送实际取水量或者发电量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水资源科、支队

实施依据

政府规章《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实际取水量或者发电量,并缴纳水资源费。因法定原因申请缓缴水资源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按规定报送实际取水量或者发电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不按规定报送实际取水量或者发电量的行为,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3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开启公共消防栓的处罚

责任主体

供水科、支队

实施依据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公共消火栓实行专管专用制度,除训练演练、灭火救援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擅自开启公共消防栓的行为,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3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水资源科、支队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行为,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3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水资源科、支队

实施依据

河道法律《水法》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管理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3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责任主体

规建科、支队

实施依据

法律:《防洪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3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在村镇公共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供水科、支队

实施依据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二十九条“未经供水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村镇公共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在村镇公共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擅自在村镇公共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的,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3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河管科、支队

实施依据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第九条: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爆破、打井、采石、取土、开渠、挖窖、挖塘、葬坟、开采地下资源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的行为,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4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破坏、侵占、毁损防洪排涝设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实施依据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破坏、侵占、毁损防洪排涝设施的行为,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4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水资源科、支队

实施依据

法律《水法》第五十一条 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国家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具体名录由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生产经营中的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列入名录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第七十一条:“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的行为,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4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破坏大坝等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农村水利科、支队

实施依据

政府规章《四川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水库大坝的各种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赔偿造成的损失,并可处以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对破坏大坝等行为现行为,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4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供生活饮用水的重要水域,从事集约化养殖等危害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水资源科、支队

实施依据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州人民政府,拟定省管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管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由江河、湖泊所在地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拟定,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在供生活饮用水的重要水域,从事集约化养殖等危害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活动的行为,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4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拒不服从抗旱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水害灾害防御科、支队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抗旱工作。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拒不服从抗旱统一调度和指挥的行为,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4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水资源科、支队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行为,水行政执法机关应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4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在汛期不服从防汛指挥机构调度指挥、不履行滞洪削峰或者提前留足防洪库容等义务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水害灾害防御科

实施依据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水库、水电站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和任意改变泄洪流量。汛期限制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的运行,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和监督。    当流域发生重大汛情等紧急情况时,水库、水电站必须服从有调度指挥权的防汛指挥机构调度;水库、水电站在确保自身工程安全条件下有滞洪削峰、提前留足防洪库容等义务。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汛期不服从防汛指挥机构调度指挥、不履行滞洪削峰或者提前留足防洪库容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在汛期不服从防汛指挥机构调度指挥、不履行滞洪削峰或者提前留足防洪库容等义务的行为,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停止施工,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4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水资源科、支队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五十一条:“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行为,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4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水资源科、支队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行为,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4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供水单位擅自停止营运的处罚

责任主体

供水科、支队

实施依据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三十四条“已在营运的供水单位不得擅自停止营运。供水单位需退出营运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水单位退出营运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五十三条“供水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供水单位擅自停止营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营运,并对供水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供水单位擅自停止营运行为,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215

 

 

 

 

 

 

 

 

序号

5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农村水利科、支队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三十二条“禁止非法引水、截水和侵占、破坏、污染水源。禁止破坏、侵占、毁损抗旱设施。”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行为,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5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村镇供水工程保护控制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供水科、支队

实施依据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供水工程保护控制范围内,不得修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挖坑(沟)、取土、堆渣,严禁爆破、打桩、顶进作业等危害供水工程及设施安全的活动。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在村镇供水工程保护控制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在村镇供水工程保护控制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5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处罚

责任主体

河管科、支队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地方性法规《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五)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5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建房、开渠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河管科、支队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地方性法规《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三)在堤防、护堤地和堤防安全保护区内建房、开渠、爆破、开采、打井、钻探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建房、开渠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5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责任主体

河管科、支队

实施依据

法律:《防洪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行为,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5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处罚

责任主体

河管科、支队

实施依据

法律:《防洪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行为,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5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阻碍、威胁防汛抗旱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水害灾害防御科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阻碍、威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阻碍、威胁防汛抗旱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恢复,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5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提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河管科、支队

实施依据

法律:《防洪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提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行为,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5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妨碍行洪的处罚

责任主体

河管科、支队

实施依据

法律:《防洪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妨碍行洪的行为,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5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不在采砂现场或者采砂机具上指定位置悬挂河道采砂许可证正本的处罚

责任主体

河管科、支队

实施依据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在采砂现场或者采砂机具上指定位置悬挂河道采砂许可证正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不在采砂现场或者采砂机具上指定位置悬挂河道采砂许可证正本的行为,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6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伪造、倒卖、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处罚

责任主体

河管科、支队

实施依据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伪造、倒卖、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伪造、倒卖、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伪造、倒卖、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行为,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6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责任主体

河管科、支队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行为,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6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责任主体

河管科、支队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行为,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6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使用水文设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水害灾害防御科、支队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使用水文设施的行为,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6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河管科、支队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6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照规定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平整的处罚

责任主体

河管科、支队

实施依据

地方法规《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平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现场清理、平整,所需全部费用由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以所需费用二至五倍的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未按照规定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平整的,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6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或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河管科、支队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未按照规定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平整的,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6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依法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采砂的处罚

责任主体

河管科、支队

实施依据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采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的规定,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可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可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依法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采砂的,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6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不依法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处罚

责任主体

河管科、支队

实施依据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第十三条“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不依法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准的和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水行政执法机关应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6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高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网箱养鱼的处罚;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取土、挖沙、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的处罚;在水文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加高线路的处罚

责任主体

河管科、支队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所列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影响水文监测的活动:(一)种植高秆作物和树木、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或者设置其他障碍物、停靠船只、网箱养鱼;(二)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倾倒废弃物;(三)在监测断面、过河监测设备、气象观测场所的上空架设线路和管道;(四)在监测河段取水、排污;(五)其他影响水文监测的活动。”《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情形处罚:(一)种植高秆作物和树木,停靠船只或者网箱养鱼等设置阻水障碍物的,处以200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修建建筑物、堆放物料,设置其他障碍物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四)在监测河段取水、排污或者在监测断面、过河监测设备、气象观测场所的上空架设线路和管道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高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网箱养鱼的处罚;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取土、挖沙、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的处罚;在水文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加高线路的,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7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水保科、支队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行为,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7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水保科、支队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一条: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和采集发菜,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第五十一条:违法本法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的,应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7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水保科、支队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7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水利工程管理人员擅自操作水利工程设备的处罚

责任主体

农水科、支队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 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非水利工程管理人员擅自操作水利工程设备的行为,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按。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7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处罚

责任主体

农水科、支队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行为,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7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水保科、支队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执法机关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7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水保科、支队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行为,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7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水保科、支队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7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水保科、支队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二条:林木采伐应当采取合理方式,严格控制皆伐;对采伐区和集材道应当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并在采伐后及时更新造林。第五十二条: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每平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7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和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水保科、支队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未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和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行为,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8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质量法律法规条款的处理

责任主体

质监站、支队

实施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质量法律法规条款的,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8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改变供水用途和供水计划的处罚

责任主体

供水科、支队

实施依据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擅自改变供水用途和供水计划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擅自改变供水用途和供水计划的,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恢复原状,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8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侵占、损毁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水利工程的处罚

责任主体

农水科、支队

实施依据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水利工程,应当按照其原有的功能、建筑特点和历史风貌进行管理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侵占、损毁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水利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侵占、损毁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水利工程的,水行政执法机关应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8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照应急抢险预案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或者不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水量调度指挥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水害灾害防御科、支队

实施依据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水利工程出现病情、险情,水利工程的所有者、管理者、经营者应当按照应急抢险预案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  水利工程因防汛抗旱、除险加固需要进行蓄水、放水时,水利工程的所有者、管理者、经营者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水量调度指挥。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水利工程所有者、管理者、经营者未按照应急抢险预案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的,或者不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水量调度指挥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未按照应急抢险预案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或者不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水量调度指挥的,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8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批准利用坝顶兼做公路的处罚

责任主体

农水科、支队

实施依据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禁止机动车辆在坝顶、堤顶、水闸工作桥上通行。确需利用坝顶、堤顶、水闸工作桥兼作公路的,应当有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由公路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科学论证后会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擅自在坝顶、堤顶、水闸工作桥上行驶机动车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未经批准利用坝顶兼做公路的行为,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8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故意损毁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农水科、支队

实施依据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故意损毁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故意损毁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8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移动、损坏水利工程的界桩、公告牌的处罚

责任主体

农水科、支队

实施依据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移动、损坏水利工程的界桩、公告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擅自移动、损坏水利工程的界桩、公告牌的,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8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水利工程验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加单位、参加验收的专家不按规定组织验收的处罚

责任主体

规建科、支队

实施依据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项目法人不按时限要求组织法人验收或者不具备验收条件而组织法人验收的,由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第四十二条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提交验收资料不真实导致验收结论有误的,由提交不真实验收资料的单位承担责任。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收回验收鉴定书,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第四十三条参加验收的专家在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验收监督管理机关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加验收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不按规定组织验收,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8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处罚

责任主体

农水科、支队

实施依据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先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工程竣工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确保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不得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不得破坏水生态环境,保持行洪畅通。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未经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行为,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8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产建设单位或者水土保持监测机构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提供虚假监测结论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水保科、支队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一条 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监测质量。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要求对水土流失情况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具备监测条件和能力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进行监测。     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编制监测设计与实施计划,保证监测结论的真实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的监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生产建设单位或者水土保持监测机构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提供虚假监测结论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生产建设单位或者水土保持监测机构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提供虚假监测结论的行为,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9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设计、建设单位不按照水表出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的处罚

责任主体

供水科、支队

实施依据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设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设计、建设单位不按照水表出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的,责令全部返工,并处以设计、建设单位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按照违法建设查处,城市供水企业不得供水;”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设计、建设单位不按照水表出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的,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9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操作城市供水公用供水阀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市政设施取水的处罚

责任主体

供水科、支队

实施依据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四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用水行为:(二)擅自操作城市供水公用供水阀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市政设施取水;第五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擅自操作城市供水公用供水阀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市政设施取水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并追交使用类别水费(含污水处理费);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单位和个人擅自操作城市供水公用供水阀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市政设施取水的,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9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范围的处罚

责任主体

供水科、支队

实施依据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四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用水行为:第五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范围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范围的,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9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单位和个人盗用或者转供城市供水的处罚

责任主体

供水科、支队

实施依据

1、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2、地方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五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盗用或者转供城市供水的,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计量表的按照实用类别追交水费(含污水处理费),无计量表的按照管径的压力流量追交使用类别水费(含污水处理费);盗用城市供水计价水费一千元以上供水或者多次盗用城市供水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单位和个人盗用或者转供城市供水的,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9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单位和个人在城市供水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供水科、支队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九条 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2、地方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五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供水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单位和个人在城市供水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9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用户未依法办理分户、移表、增容、变更结算水表手续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实施依据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四十一条“新增或者超过水表额定流量需要增加用水量的用户,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用水申请,城市供水企业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答复。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五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户未依法办理分户、移表、增容、变更结算水表手续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用户未依法办理分户、移表、增容、变更结算水表手续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96

权力类型

供水管理科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法传播水文情报预报和拒不汇交水文资料、使用未经审定的水文资料的处罚

责任主体

供水科、支队

实施依据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二)使用未经审定的水文监测资料的;(三)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2、政府规章《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将水文机构提供的水文监测资料转让、转借、出版或者用于其他营利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除按照约定赔偿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非法传播水文情报预报和拒不汇交水文资料、使用未经审定的水文资料的行为,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9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款的处理

责任主体

安办、支队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生产经  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款的行为,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9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单位和个人在城市供水安全保护区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供水科、支队

实施依据

1、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九条 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2、地方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供水取水泵站(房)、净水厂周围不低于三十米范围内,划定安全保护区,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安装电子监控设备在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以下活动:(一)新建高度十米以上的建筑物;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五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供水安全保护区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单位和个人在城市供水安全保护区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行为,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9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设单位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供水科、支队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设施。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建设单位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设施的行为,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10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埋设其他地下管线拒不改正的处罚

责任主体

供水科、支队

实施依据

第三十条 在公共供水输配管道保护区范围内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未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埋设其他地下管线拒不改正的行为,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10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设单位未及时通知供水企业修复损坏的城市供水设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供水科、支队

实施依据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造成城市供水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企业修复,承担修复费用,赔偿损失;给相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及时通知供水企业修复损坏的城市供水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实际泄漏水量追缴使用类别水费(含污水处理费);”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建设单位未及时通知供水企业修复损坏的城市供水设施的行为,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10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设单位供水工程竣工后未按照规定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仍投入使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责任主体

供水科、支队

实施依据

地方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三条 城市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供水工程竣工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仍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供水企业不得供水。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建设单位供水工程竣工后未按照规定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仍投入使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10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设单位未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供水科、支队

实施依据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款“城市新建、扩建和改建使用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使用节约用水工艺、设备和器具。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八)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的,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城市供水企业不得供水。”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建设单位未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的行为,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10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手机短信、公开信等方式发布城市供水水质情况的处罚

责任主体

供水科、支队

实施依据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手机短信、公开信等方式发布城市供水水质情况。”第五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擅自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手机短信、公开信等方式发布城市供水水质情况的,可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威胁社会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对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手机短信、公开信等方式发布城市供水水质情况的行为,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10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单位和个人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抢修工作的处罚

责任主体

供水科、支队

实施依据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七款“供水企业抢修供水设施时,公安、交通、市政等有关部门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第五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七款规定,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抢修工作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单位和个人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抢修工作的行为,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10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设单位擅自新建公共供水工程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的处罚

责任主体

供水科、支队

实施依据

地方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一条“城市供水工程及供水设施建设,应当依据城市供水专项规划,按照统一管网、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的原则组织实施。”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新建公共供水工程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按照违法建设查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建设单位擅自新建公共供水工程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的行为,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10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设计单位违反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的处罚

责任主体

供水科、支队

实施依据

地方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六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工程技术规程的要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设计单位在二次供水初步设计时,应当经城市供水企业审核并书面确认后,进入施工图设计。第五十四条 “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的。因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失误,导致供水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或者建成后不能投入使用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经济损失,由责任方负责赔偿;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对设计单位违反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的现行为,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10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通水前未进行清洗消毒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责任主体

供水科、支队

实施依据

地方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通水前,建设单位和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进行清洗消毒,经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通水前未进行清洗消毒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供水企业不得供水;”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通水前未进行清洗消毒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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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10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处罚

责任主体

供水科、支队

实施依据

地方性法规《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二)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行为,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11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任务的或者违反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的处罚

责任主体

供水科、支队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2、地方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五十四条 “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任务的或者违反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任务的或者违反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的行为,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11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单位和个人对结算水表磁卡非法充值的处罚

责任主体

供水科、支队

实施依据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四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用水行为:(一)不按照合同规定缴纳水费或者非法充值结算水表磁卡;第五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结算水表磁卡非法充值,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追交充值类别水费(含污水处理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单位和个人对结算水表磁卡非法充值的行为,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11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单位和个人在结算水表后装泵的处罚

责任主体

供水科、支队

实施依据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用水行为:(六)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或者结算水表后装泵抽水;第五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二)在结算水表后装泵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单位和个人在结算水表后装泵的行为,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11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的处罚

责任主体

供水科、支队

实施依据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四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用水行为:三)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第五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的,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追交水费或者改变用水类别的全部水费(含污水处理费);”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的行为,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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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11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擅自供水的处罚

责任主体

供水科、支队

实施依据

政府规章《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根据水源水质状况,采用合理的水处理工艺流程和无毒无害的净水消毒设施,并配置必要的水质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检验。水质检验的项目,频次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并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验资料。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罚款:(二)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单位或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擅自供水的行为,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11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城市供水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通水前未进行清洗消毒的;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施、设备、器具、管材和化学净水剂、消毒剂的;未按照计划更换、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或者管道爆裂后未及时组织抢修以及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考核不合格,拒不整改,非法运营的;违反管理规定的;使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上岗作业员工的;拒绝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城市供水的,或者向不符合供水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城市供水的处罚

责任主体

供水科、支队

实施依据

1、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第二十一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二十二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十三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2、地方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五十六条 “城市供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城市供水企业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并处法定代表人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特许经营许可证,并由城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通水前未进行清洗消毒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施、设备、器具、管材和化学净水剂、消毒剂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计划更换、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或者管道爆裂后未及时组织抢修以及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考核不合格,拒不整改,非法运营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城市供水企业管理规定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使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上岗作业员工的;” (七)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拒绝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城市供水的,或者向不符合供水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城市供水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城市供水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通水前未进行清洗消毒的;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施、设备、器具、管材和化学净水剂、消毒剂的;未按照计划更换、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或者管道爆裂后未及时组织抢修以及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考核不合格,拒不整改,非法运营的;违反管理规定的;使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上岗作业员工的;拒绝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城市供水的,或者向不符合供水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城市供水的行为,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11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设单位将不符合饮用水标准的供水管网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的处罚

责任主体

供水科、支队

实施依据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禁止将不符合饮用水标准的供水管网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将不符合饮用水标准的供水管网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建设单位将不符合饮用水标准的供水管网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的行为,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11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参与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规建科、支队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第二款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参与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行为,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11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许可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处罚

责任主体

农水科、支队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第三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第三十五条: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2、《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四川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30日),第七条:水利工程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对侵占、损坏水利工程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第十七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并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设计、施工。工程竣工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验收。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它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工程安全,保持行洪畅通,不得污染水体。第十八条:建设项目需要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有效灌面、工程水源,或者造成水利工程设施部分或全部报废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征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兴建替代工程或交纳补偿费。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未经许可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行为,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11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开启公共消防栓的处罚

责任主体

供水科、支队

实施依据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开启公共消火栓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未经许可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行为,水行政处罚机关应责令限期缴纳。拒不缴纳的应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12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责任主体

规建科、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上级移交等涉及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案件材料,应予以认真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间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12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水利项目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责任主体

规建科、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上级移交等涉及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水利项目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案件材料,应予以认真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间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12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水利项目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责任主体

规建科、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上级移交等涉及水利项目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案件材料,应予以认真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间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12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责任主体

规建科、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上级移交等涉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案件材料,应予以认真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间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12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水利项目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责任主体

规建科、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上级移交等涉及水利项目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案件材料,应予以认真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间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12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责任主体

规建科、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上级移交等涉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案件材料,应予以认真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间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12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水利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责任主体

规建科、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上级移交等涉及水利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案件材料,应予以认真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间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12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责任主体

规建科、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上级移交等涉及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案件材料,应予以认真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间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12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中标人将中标水利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水利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水利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责任主体

规建科、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上级移交等涉及中标人将中标水利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水利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水利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案件材料,应予以认真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间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12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水利项目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责任主体

规建科、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上级移交等涉及水利项目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案件材料,应予以认真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间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13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水利项目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处罚

责任主体

规建科、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上级移交等涉及水利项目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案件材料,应予以认真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间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13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设单位将水利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责任主体

规建科、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上级移交等涉及建设单位将水利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案件材料,应予以认真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间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13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设单位将水利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责任主体

规建科、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上级移交等涉及建设单位将水利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案件材料,应予以认真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间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13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水利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水利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水利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明示或者暗示水利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责任主体

规建科、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上级移交等涉及水利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水利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水利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明示或者暗示水利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案件材料,应予以认真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间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13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水利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水利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责任主体

规建科、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上级移交等涉及水利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水利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案件材料,应予以认真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间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13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责任主体

规建科、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上级移交等涉及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案件材料,应予以认真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间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13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水利工程;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水利工程;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水利工程的处罚

责任主体

规建科、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上级移交等涉及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水利工程;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水利工程;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水利工程的案件材料,应予以认真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间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13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水利工程的处罚

责任主体

规建科、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上级移交等涉及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水利工程的案件材料,应予以认真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间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13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水利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监理单位转让水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责任主体

规建科、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上级移交等涉及承包单位将承包的水利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监理单位转让水利工程监理业务的案件材料,应予以认真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间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13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勘察单位未按照水利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水利工程设计;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设计单位未按照水利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责任主体

规建科、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上级移交等涉及勘察单位未按照水利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水利工程设计;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设计单位未按照水利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案件材料,应予以认真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间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14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水利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规建科、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上级移交等涉及水利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案件材料,应予以认真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间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14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水利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责任主体

规建科、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上级移交等涉及水利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案件材料,应予以认真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间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14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水利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责任主体

规建科、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上级移交等涉及水利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案件材料,应予以认真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间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14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水利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水利工程质量;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责任主体

规建科、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上级移交等涉及水利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水利工程质量;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案件材料,应予以认真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间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14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水利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责任主体

规建科、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上级移交等涉及水利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案件材料,应予以认真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间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14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水利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处罚

责任主体

规建科、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上级移交等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水利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案件材料,应予以认真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间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14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水利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要求水利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将拆除水利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责任主体

规建科、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上级移交等涉及水利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要求水利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将拆除水利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案件材料,应予以认真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间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14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水利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水利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水利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责任主体

规建科、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上级移交等涉及水利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水利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水利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案件材料,应予以认真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间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14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水利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水利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水利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责任主体

规建科、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上级移交等涉及水利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水利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水利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案件材料,应予以认真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间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14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由于监理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由于咨询、勘测、设计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由于施工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由于设备、原材料等供应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责任主体

规建科、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上级移交等涉及由于监理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由于咨询、勘测、设计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由于施工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由于设备、原材料等供应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的案件材料,应予以认真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间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15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或者将二次供水设施与消防设施混用的处罚

责任主体

供水科、支队

实施依据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开启公共消火栓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未经许可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行为,水行政处罚机关应责令限期缴纳。拒不缴纳的应予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规定的,按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方式等内容。较重处罚应集体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15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的行政处罚

责任主体

河管科、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上级移交等涉及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的案件材料,应予以认真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

2.调查责任: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间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15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长江流域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采砂活动,或者在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的行政处罚

责任主体

河管科、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上级移交等涉及在长江流域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采砂活动,或者在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的案件材料,应予以认真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

2.调查责任: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间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乐山市水务局责任清单(行政强制类11项)

 

序号

153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拒不清除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障碍物代为清除的强制措施

责任主体

水害灾害防御科、支队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限期清除、恢复原状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拆除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依法送达催告书。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水行政机关可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按照法定程序,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加强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和其他活动的日常监管,依法查处危害河堤安全、妨碍河道行洪的建设工程和违法活动。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154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擅自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强制措施

责任主体

河管科、支队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发现擅自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拆除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依法送达催告书。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水行政机关可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按照法定程序,擅自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加强对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建设的日常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155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加收滞纳金的强制措施

责任主体

水资源科、支队

实施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2.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五十四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罚。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缴纳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依法送达催告书。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水行政机关可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御前不缴纳的收取滞纳金并处以罚款。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加强日常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156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法采砂船舶予以扣押的强制措施

责任主体

河管科、支队

实施依据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未依法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 并按下列情形处以罚款:(一)非法开采砂石量一百立方米以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非法开采砂石量一百立方米以上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对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进行非法采砂的机械、船舶等工具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依法送达催告书。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水行政机关可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按照法定程序,拒不停止违法行为,对违法采砂的业主的船舶机械,由执法支队采取强制措施。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加强日常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157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设施的强制措施

责任主体

水资源科、支队

实施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主席令第49号)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2.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对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设施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拆除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依法送达催告书。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水行政机关可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按照法定程序,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设施且逾期补办或补办未被批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行拆除或封闭,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加强日常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158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或者未经同意擅自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强制措施

责任主体

水害灾害防御科、支队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或者未经同意擅自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补办有关手续;无法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或者未经同意擅自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补办有关手续;无法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拆除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依法送达催告书。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水行政机关可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按照法定程序,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或者未经同意擅自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无法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加强日常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159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强制措施

责任主体

水害灾害防御科、支队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限期清除、恢复原状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拆除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依法送达催告书。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水行政机关可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按照法定程序,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加强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和其他活动的日常监管,依法查处危害河堤安全、妨碍河道行洪的建设工程和违法活动。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160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行为的工具、及机械、设备予以查封扣押强制措施

责任主体

水保科、支队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四条: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四条: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行为的,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依法送达催告书。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水行政机关可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按照法定程序,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行为的,由防汛指挥机构采取强制措施。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加强日常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161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而代为治理的强制措施

责任主体

水保科、支队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发现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依法送达催告书。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水行政机关可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按照法定程序,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加强日常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162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强制措施

责任主体

水土保持科、支队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处以罚款;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限期清除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清除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依法送达催告书。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水行政机关可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按照法定程序,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逾期仍不清理的,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加强日常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163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拒不缴纳或逾期不缴纳水土保持费加收滞纳金的强制措施

责任主体

水保科、支队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土保持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缴纳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依法送达催告书。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水行政机关可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按照法定程序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土保持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御前不缴纳的收取滞纳金并处以罚款。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加强日常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乐山市水务局责任清单(行政征收类3项)

序号

164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项目名称

征收河道砂石资源费(2016年12月1日起该费为零)

责任主体

河道管理科

实施依据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2.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河道采砂实行采砂许可制度。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活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缴纳砂石资源费。3.  规范性文件: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川财综【2016】45号)关于河道砂石资源费的有关通知精神,要求从2016年12月1日起将河道砂石资源费降为零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砂石资源费征收标准、方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2.审核责任:审核砂石资源费相关材料,组织人员实地核查采砂量及应缴金额等。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砂石资源费缴款书。

4.事后监管责任:对不依法缴纳砂石资源费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开展追缴工作,并加强宣传。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165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项目名称

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责任主体

水土保持科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费目录及文件依据、收费标准、缴费方式、免缴、减缴的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根据水土保持费征收标准,核算应缴金额。

3.决定责任:做出征收决定,开具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款书。

4.事后监管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现场监督管理,并依法查处河道采砂违法行为。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166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项目名称

征收水资源费(2017年12月1日起费改稅)

责任主体

水资源科

实施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方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2.审核责任:审核水资源费相关材料,组织人员实地核查取水量及应缴金额等。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水资源缴款书。

4.事后监管责任:对不依法缴纳水资源费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开展追缴工作,并加强宣传。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乐山市水务局责任清单(行政检查类12项)

 

序号

167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水土保持科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2.处置责任: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3.移送责任: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土流失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监管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督管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168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检查督促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责任主体

水害灾害防御科

实施依据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防汛指挥机构,负责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洪工作。防汛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六)检查督促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防汛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防汛指挥机构,负责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洪工作。检查督促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2.处置责任: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3.移送责任: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4.事后监管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的监督管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169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其他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负责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防汛工作,并接受当地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监督和检查。

责任主体

水害灾害防御科

实施依据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防汛任务。其他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负责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防汛工作,并接受当地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监督和检查。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其他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负责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防汛工作,并接受当地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监督和检查。

2.处置责任: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3.移送责任: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4.事后监管责任:其他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负责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防汛工作,并接受当地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监督和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170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河道采砂检查

责任主体

河道管理科

实施依据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现场监督管理,并依法查处河道采砂违法行为”。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市辖区河道采砂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违法采砂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3.移送责任: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四川省河道管理条例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4.事后监管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采砂情况的监督管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171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水政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支队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市辖区所有涉水的项目和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加强巡查,同审批、业务科室及区(县)和其他部门建立联动机制, 对涉嫌违法的项目及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对违法行为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达到处罚条件按照处罚裁量权进行处罚。

3.移送责任: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4.事后监管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涉水审批项目的监督管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172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农村饮水安全检查

责任主体

农水科

实施依据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供用水单位的取水、供水和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供用水单位应当对供水管网定期进行普查和检测,建立技术档案,制定节水技术改造计划,降低管网漏失率”。政府规章《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进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检查时,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等,并说明情况”。地方性法规《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供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接受水行政及卫生、环境保护、价格、审计、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饮水工程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对违法行为单位和个人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达到处罚条件按照处罚裁量权进行处罚,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3.移送责任: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土流失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监管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饮水工程的监督管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173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水利工程质量检查

责任主体

质监站

实施依据

1.《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水工程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

3.移送责任: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4.事后监管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情况的监督管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174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供用水单位的取水、供水和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水资源科

实施依据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供用水单位的取水、供水和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供用水单位应当对供水管网定期进行普查和检测,建立技术档案,制定节水技术改造计划,降低管网漏失率”。政府规章《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进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检查时,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等,并说明情况”。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供用水单位的取水、供水和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对违法行为单位和个人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达到处罚条件按照处罚裁量权进行处罚,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3.移送责任: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土流失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监管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取水工程的建设情况及取水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175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水利工程检查

责任主体

规建科

实施依据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对所管辖的水库大坝管理单位的防汛抢险物料储备、气象水文预报、水情传递、报警等防汛准备工作,每年进行汛前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检查结果”。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水利工程检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负责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检查。

2.处置责任: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3.移送责任: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4.事后监管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176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和项目稽查

责任主体

规建科

实施依据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第十条 稽察人员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等,对项目基本建设活动进行稽察。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市辖区所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和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项目稽查。

 

2.处置责任: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和项目稽查职责时,应当加强巡查,同审批、业务科室及区(县)和其他部门建立联动机制, 对涉嫌违法的项目及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对违法行为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达到处罚条件按照处罚裁量权进行处罚。

3.移送责任: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4.事后监管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审批项目的监督管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177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中水设施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水资源科

实施依据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负责中水设施的监督检查,发现中水水质达不到标准使用或擅自停用的,应当责令整改。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市辖区所有中水设施项目和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加强巡查,同审批、业务科室及区(县)和其他部门建立联动机制, 对涉嫌违法的项目及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对违法行为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达到处罚条件按照处罚裁量权进行处罚。

3.移送责任: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4.事后监管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水设施项目的监督管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178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节水检查

责任主体

水资源科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市辖区所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和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项目稽查。

 

2.处置责任: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和项目稽查职责时,应当加强巡查,同审批、业务科室及区(县)和其他部门建立联动机制, 对涉嫌违法的项目及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对违法行为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达到处罚条件按照处罚裁量权进行处罚。

3.移送责任: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4.事后监管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审批项目的监督管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乐山市水务局责任清单(行政奖励类10项)

 

序号

179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责任主体

水资源科

实施依据

法律《水法》第十一条“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科学制定完善奖励评选制度。

2.组织推荐责任:成立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给予精神奖励或物质奖励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180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责任主体

水保科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九条“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有关规定,科学制定完善奖励评选制度。

2.组织推荐责任:成立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给予精神奖励或物质奖励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181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水文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责任主体

水害灾害防御科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水文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有关规定,科学制定完善奖励评选制度。

2.组织推荐责任:成立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给予精神奖励或物质奖励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182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责任主体

农水科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十二条“对在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有关规定,科学制定完善奖励评选制度。

2.组织推荐责任:成立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给予精神奖励或物质奖励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183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防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责任主体

水害灾害防御科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在执行抗洪抢险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守得力,奋力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二)坚持巡堤查险,遇到险情及时报告,奋力抗洪抢险,成绩显著者;(三)在危险关头,组织群众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四)为防汛调度、抗洪抢险献计献策,效益显著者;(五)气象、雨情、水情测报和预报准确及时,情报传递迅速,克服困难,抢测洪水,因而减轻重大洪水灾害者;(六)及时供应防汛物料和工具,爱护防汛器材,节约经费开支,完成防汛抢险任务成绩显著者;(七)有其他特殊贡献,成绩显著者。”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有关规定,科学制定完善奖励评选制度。

2.组织推荐责任:成立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给予精神奖励或物质奖励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184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责任主体

水资源科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九条“对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科学制定完善奖励评选制度。

2.组织推荐责任:成立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给予精神奖励或物质奖励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185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责任主体

农水科

实施依据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八条“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按照《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科学制定完善奖励评选制度。

2.组织推荐责任:成立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给予精神奖励或物质奖励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186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保护饮用水水源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责任主体

水资源科

实施依据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对保护饮用水水源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按照《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科学制定完善奖励评选制度。

2.组织推荐责任:成立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给予精神奖励或物质奖励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187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河道采砂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奖励

责任主体

河管科

实施依据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七条 对河道采砂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人员给予奖励。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按照《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科学制定完善奖励评选制度。

2.组织推荐责任:成立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给予精神奖励或物质奖励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188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执行《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和本办法成绩显著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责任主体

河管科

实施依据

政府规章《四川省河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或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按照《四川省河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科学制定完善奖励评选制度。

2.组织推荐责任:成立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给予精神奖励或物质奖励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乐山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其他行政权力类6项)

 

序号

189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受理及处理

责任主体

规建科、农水科、水保科等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第二款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六十五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第六十二条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2.审查责任: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谈判、违法确定中标人、违法转包或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水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3.决定公布责任: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4.监管责任::(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三)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五)管理市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190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验收

责任主体

规建科

实施依据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第十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水利部授权,负责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水利工程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管理使用。其中,政府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由投资者或者受益者组织竣工验收;政府和社会力量共同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社会投资者或者受益者共同组织竣工验收。

2.审查责任:竣工验收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仍不能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法人应当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作出专题报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3.决定责任:作出水利工程项目验收合规决定,法定告知并公开(不予通过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履行监督检查责任,采取执法检查、处理投诉、责任追究或者个案督办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并记录归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19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水闸安全鉴定审定

责任主体

农水科

实施依据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堤坝、水闸等涉及重大民生和安全的水利工程,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鉴定。对鉴定为病险水利工程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工程产权所有者应当制定规划和整治方案,并负责筹措资金和组织实施,消除安全隐患。集体、个人和社会投资修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鉴定和整治方案,应当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危险坝、病坝,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工程产权所有者应当采取除险加固等措施。在危险坝、病坝除险加固前,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对水库采取限制蓄水措施,险情严重的要空库运行。《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分级管理原则对水闸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及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中型水闸安全鉴定意见。流域管理机构审定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安全审定合格意见或者不合格决定,法定告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192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一般设计变更核备或审批

责任主体

规建科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的建设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布置方案、主要建筑物结构形式、重要机电金属结构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施工组织设计等方面发生变化,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其他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第五十条 工程设计变更审批采用分级管理制度。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确认后实施,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必要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设计变更文件批准后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水利基建项目一般设计变更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受理水利工程一般设计变更核备或审批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除能够当场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指派工作人员对申请进行核查。对水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作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参考依据。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并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履行监督检查责任,采取执法检查、处理投诉、责任追究或者个案督办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并记录归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193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备案

责任主体

规建科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内容包括:(一)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二)可派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对发现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三)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备案,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备案中的违法行为。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完成水利工程项目招投标备案,法定告知并公开。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履行监督检查责任,采取执法检查、处理投诉、责任追究或者个案督办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并记录归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管理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194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水利建设市场(含信用)的监督管理

责任主体

规建科

实施依据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监督管理办法》县级以上水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监督检查,保证信用信息公示、公开和推送及时准确。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对水利建设涉及施工主体、设计单位、中介机构、监理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对各主体单位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2.审查责任:按照水利建设市场“红黑名单标准进行评定。

3.决定责任:作出水利工程建设涉及个主体单位信用评定,法定告知并公开公示,通过信用平台完成信息推送。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履行监督检查责任,采取执法检查、处理投诉、责任追究或者个案督办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并记录归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监督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行政裁决(2)

 

序号

195

权力类型

行政裁决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有关活动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裁决

责任主体

河管科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当事人向河道管理主管机关提交申请材料,部门初审,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不予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不全的告知当事人补正

2.审查责任:视情况进行现场勘察,专家会审、听证,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责任:提出裁决意见,报主管领导,制作裁决文书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履行监督检查责任,采取执法检查、处理投诉、责任追究或者个案督办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并记录归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序号

196

权力类型

行政裁决

权力项目名称

水事纠纷裁决

责任主体

河管科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当事人向河道管理主管机关提交申请材料,部门初审,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不予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不全的告知当事人补正

2.审查责任:视情况进行现场勘察,专家会审、听证,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责任:提出裁决意见,报主管领导,制作裁决文书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履行监督检查责任,采取执法检查、处理投诉、责任追究或者个案督办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并记录归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28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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