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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乐山市水务局机关人事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1-10     来源: 市水务局 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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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科室(处、站):

《乐山市水务局机关人事管理办法》(修订完善稿)已经中共乐山市水务局党组第10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山市水务局

2019年12月17日

《乐山市水务局机关人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局机关人事管理,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水务机关工作人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局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严格管理、依法办事原则,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程序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所属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事业单位人员(以下简称局机关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局党组书记、局长对全局所属人员的管理负主要责任,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负具体责任,其他局领导要严格履行“一岗双责”,加强对分管科室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局组织人事科负责局机关工作人员人事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局机关各科室(处、站),在履行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实行“一岗双责”,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作为本科室所属人员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局机关各科室(处、站)应严格执行局党组的各项决议,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决议进行抵触、敷衍、应付。

第七条局机关各科室(处、站)要对所属人员进行工作分工,明确岗位职责。机关工作人员应按照各自分工,履职尽责,遵章守纪。

第八条局机关科室(处、站)之间应加强协调,以工作大局为重,不能互相推诿,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立即处理,不得隐瞒、应付,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分管领导和局主要领导报告。

第三章教育培训

第九条局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自觉参加局机关组织的各类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不得无故缺席,无故缺席两次以上者,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第十条局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坚持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学以致用、改革创新原则,按照省、市组织人社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工作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

第十一条局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

第十二条健全和落实组织调训制度,局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服从组织调训,按计划完成调训任务。

第十三条局组织人事科和相关科室应建立完善培训档案,对机关工作人员参加的培训类型、时间内容、考试(考核)结果等进行登记,并把参训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职务调整、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无故不参加教育培训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第四章选拔任用

第十四条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和《乐山市市级部门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办法》规定,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突出政治标准,注重能力素质和业绩表现,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梯次年龄结构。

科级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按照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公示、任用程序进行。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由组织人事科形成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报局党组研究同意后启动。

第十五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再进行会议推荐。根据职位要求,在中层以上干部和部分职工代表中进行个别谈话推荐,局党组根据谈话推荐情况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会议推荐的参会人数须占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民主推荐结果作为确定考察对象的重要参考。

第十六条局党组根据职位需要,综合人选的考核表现和民主推荐情况,确定考察对象,局组织人事科组织考察,听取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和部分职工以及纪检监察部门、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形成书面考察材料,报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拟任人选。

第十七条对拟任人选进行公示,局组织人事科按照干部任前公示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从发布次日起计,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局党组按照管理权限审批任用(负责单位干部人事管理的正科级领导干部职位由市委组织部审批),指定专人谈话,办理任职手续。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一年。试用不合格的,取消任职。

第五章聘用合同

第十八条局属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九条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五条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六章轮岗交流

第二十六条局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在局机关内部交流轮岗,也可以在局直属单位之间交流任职。

第二十七条为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全面素质,进一步加大交流轮岗力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进行交流轮岗:

(一)管钱、管物、管人、管项目和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等重要岗位的中层干部,连续任职满5年以上的;

(二)需要回避的;

(三)其他原因需要交流轮岗的。

第二十八条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的交流轮岗,根据工作需要由局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意见,征得分管部领导同意后,按程序报局党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机关工作人员的交流轮岗、回避,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原则,被确定为交流轮岗、回避的人员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决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坚持不改的,予以免职。

第三十条局机关根据省市有关要求,统筹选派机关工作人员参加援彝或到艰苦边远地区挂职锻炼,挂职锻炼期间的管理和待遇按省市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一条有计划组织安排无基层工作经历的机关年轻干部到直属单位或区县、乡镇学习锻炼,到省市相关部门跟班学习。

第七章人员借用

第三十二条局机关科室(处、站)需借用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乐山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借用工作人员暂行办法》执行,严禁以科室名义随意借用。

(一)借用人员是指从县级及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借用到本单位协助工作的非本单位在编人员,包括跟班学习和非经市委组织部安排的上挂下派锻炼人员。

(二)借用条件。借用科室需要应对重大事件、承担重要工作任务,且本科室现有工作力量严重不足或缺乏某专项工作亟需专业人才的。

(三)拟借用人员条件。拟借用人员应为在编在职人员(不含试用期人员),其中新录(聘)用的乡镇公务员和事业人员须在乡镇至少服务满3年(含试用期);借用到专业性较强工作岗位的人员须具备相应的学历、职称或工作经历;政治可靠、身体健康。

(四)借用程序。向局直属单位借用人员时,需征得借出单位和局党组同意,并由组织人事科正式下文;从县级及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借用人员时,须按管理权限征得借出单位和县级组织人社部门同意后,报市级组织人社部门备案。

(五)借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特殊需要的,经市级组织人社部门审批,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年。

(六)解除借用关系。借用期满;借用期未满,但工作任务提前完成不再继续借用的;借用人员违反相关纪律规定的。符合上述三情况之一的,应及时解除借用关系,并向审批部门报告。

第八章请销假

第三十三条年休假。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五天;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天;已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五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当年年休假假期。

当年参加工作的,试用期(不含调入和提职人员)未满的机关工作人员,不享受年休假。

机关工作人员年休假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确因工作原因有必要跨年度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

第三十四条探亲假。机关工作人员配偶之间、单身工作人员与父母之间、已婚工作人员与父母之间分居两地,不能在公休假日回家团聚的,享受探亲假。

(一)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三十天。未婚机关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二十天,两年探望一次给假四十五天。已婚机关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二十天。假期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二)探望配偶和父母的往返路费按有关规定报销。

(三)享受探亲假的机关工作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参照年休假程序进行审批备案。

第三十五条婚假。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机关工作人员结婚可享受婚假,假期5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同时,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含公休日),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三十七条病假。因病需要就诊治疗、休息的,可以请病假。持医生诊断证明,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休病假。2天(含2天)以上的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病假在两个月之内的,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六个月的,按下列标准发给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长期病假的,不计算连续工龄。

第三十八条丧假。机关工作人员的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或子女死亡后,丧假时间为五天(不含往返路程时间),途中费用由本人自理。

第三十九条事假。职工无年休假或年休假休完,因私事必须由本人办理的,可以请事假并填写请假条,请事假科室应从严控制。1天以内,中层副职及以下人员由所在单位科室负责人审批,中层正职由分管领导审批;请假1天以上,3天以下的,逐级报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的,逐级报局长审批。

第四十条年内连续病假超过半年或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待遇。脱产学习一年以上的,学习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学习结束回局工作后,从下一年度享受年休假待遇。新调入职工,调入当年如已在原单位享受年休假待遇的,不再享受局机关当年的年休假。

第四十一条请休假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局分管领导请假、休假,由局长批准,并通知局办公室和组织人事科。

(二)局中层正职请假、休假,由分管领导批准,报局组织人事科备案。

(三)局中层副职及以下工作人员请假、休假,由所在科、处(室)、站主要负责人审批,并报局组织人事科备案。

(四)请假、休假未被批准或不请假无故缺勤的,按旷工处理。

第四十二条局机关工作人员按照以上规定程序审批后,请假条由人事科存查,组织人事科无备案的视为旷工处理。

第九章年度考核

第四十三条局机关工作人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方式,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十四条对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以其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和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效率。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四十五条局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机关工作人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以及出勤情况等,可以采取谈话、听取汇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于每年年底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四十六条公务员(参公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事业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四十七条年度考核在局党组的领导下,由局组织人事科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局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人员,不进行考核。

(二)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参加本部门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三)调任或者交流轮岗的人员,由现工作部门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交流轮岗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四)到地方挂职锻炼或驻外已满半年且未结束的人员,由挂职单位或驻外机构考核并确定等次;未满半年或当年已结束的人员,参加局机关的年度考核。

(五)因公派出学习、培训的人员,参加局机关的年度考核,根据学习、培训情况确定等次。

(六)被立案调查或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年度考核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机关工作人员如对本人考核结果为不称职(不合格)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机关工作人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可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不合格)。

第五十条局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干部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奖惩、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十章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一条局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五十二条公务员(参公人员)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五十三条对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给予奖励。对于因同一事由已获得上级机关奖励的,局机关不再重复奖励。

公务员(参公人员)给予嘉奖和记三等功,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参公人员)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其中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公务员(参公人员),按有关规定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第五十四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廉政纪律等行政机关相关规定和制度,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给予机关工作人员的处分,应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十五条公务员(参公人员)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时间期限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第五十六条事业人员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处分的期限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五十七条机关公务员、参公人员、事业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涉及的职务、职级、岗位、年度考核等,严格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机关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机关工作人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

第五十八条处分决定和解除处分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局组织人事科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将处分决定或者解除处分决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章工资福利待遇

第五十九条局机关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严格按中央、省、市等有关规定执行。公务员(参公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机关(参公)工勤人员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事业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

第六十条国家建立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公务员(参公人员)累计两年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累计五年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对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的机关工作人员,发给一次性奖金,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12月份基本工资。

事业人员当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次年在所定薪级工资的基础上晋升一级薪级工资。

第六十一条机关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或国家统一调整工资时,由局组织人事科按照工资调整方案,严格组织实施;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职级、岗位发生变动,需调整工资的,由局组织人事科负责核定,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批。

第六十二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机关工作人员男职工年满六十周岁,女干部年满五十五周岁(正、副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六十周岁退休,本人申请可在年满五十五周岁时自愿退休),女职工年满五十周岁的,应享受正常退休。

第六十三条根据省、市相关要求,局机关工作人员凡到达退休年龄的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由组织人事科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市委组织部或市人社局审批,退休费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执行。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由局组织人事科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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