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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乐山市水务局党组科级及以下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0-03-04     来源: 市水务局 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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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乐山市水务局党组

科级及以下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和监督,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规范审批管理流程,根据市委组织部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对科级及以下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因私出国(境)次数及时间

第一条科级及以下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原则上每年不超过2次。

第二条出国(境)探亲的,不超过探亲管理规定的天数。

第三条出国(境)旅游的,不超过法定公休假天数。

第四条因国内医疗条件限制须出国(境)治疗的,按“一事一报”原则申报。

第二章因私出国(境)证照管理

第五条局组织人事科统一集中保管因私出国(境)证照人员范围:在编在岗的局机关各科室科级及以下人员(含市水政监察支队、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站、市水利管理处、市河湖管理站、乐山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分站)、直属单位班子成员和局机关退(离)休人员。

第六条直属单位其他人员、退休人员的因私出国(境)证照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负责组织人事工作的科室统一集中保管。

第七条因私出国(境)的科级及以下人员和退(离)休人员,在办理和使用完毕回国(境)后10天内,要将所持有的因私出国(境)证照上交集中统一保管。

第三章申办因私出国(境)证照和出国(境)备案审批流程

第八条科级及以下人员申办因私出国(境)证照和出国(境)流程:干部职工申办因私出国(境)证照和申请出国(境)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科级及以下人员因私出国(境)证照办理与其申办因私出国(境)一并报批,不再单独受理办证照事宜。

局机关科级及以下人员和退(离)休人员、直属单位班子成员由局组织人事科统一审批,各直属单位其他人员、退休人员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统一审批并报备局组织人事科。

1.本人申请。局机关科级及以下人员和退(离)休人员、直属单位班子成员,由本人向局党组申请填写《科级及以下人员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审批表一式三份,一份局组织人事科留存、一份存入干部个人档案、一份由所在科室留存。直属单位其他人员、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参照上述管理依规办理。如需申办因私出国(境)证照或赴港澳台需办理签注的,同步填报《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原则上在因私出国(境)前两个月内提出申请。

2.党组(党支部)审查。所在单位党组(党支部)要结合平时了解和管理情况对出国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党组(党支部)主要负责人在《科级及以下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名,同时加盖党组(党支部)印章。

3.分层级审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局机关中层正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党组书记审批;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班子其他人员报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由分管领导审批;直属单位其他人员报科室(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党支部书记审批,并报局组织人事科备案。审批之前要严格征求所在单位负责纪检监察工作领导的意见。

4.因私出国(境)证照领取。证件在局组织人事科集中保管的,要根据机关纪委反馈意见进行审批;由直属单位集中保管的,要根据干部职工所在单位负责纪检监察工作领导意见进行审批。保管单位凭审批通过的《科级及以下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签发证件给本人,并在其回国(境)后10天内,负责收回其持有的因私出国(境)证件,按管理权限集中统一保管。

5.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证件和签注。干部职工本人持局组织人事科审批同意后的《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到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因私出国(境)证照及港澳台签证。出境的干部职工,本人持港澳台签证和局组织人事科审批的《科级及以下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到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签注,对出入境时间、地点与局组织人事科审批不一致的,出入境管理部门不得受理。

6.行前检查。出国(境)前将签证(签注)意见复印给单位,对出入境时间、地点与局组织人事科审批不一致的,单位要收回证照(港澳台签证)并报告局组织人事科。干部因私出国(境),确需调整时间或地点的,应按程序重新报审。

7.行前教育培训。干部职工出国前,按照证照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开展行前纪律教育谈话,谈话内容包括国家安全、反奸防谍、外事纪律、保密纪律、爱国主义、外事礼仪和海外领事保护等方面内容,并请个人签订遵守纪律承诺书。

8.回国回访报告。干部职工回国(境)后10天内,出国(境)人员需向本单位党组(党支部)书面汇报出国期间情况。单位要核实其出国(境)实际情况,因特殊情况或如有不符,需及时向局组织人事科报告。

第九条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干部职工出国(境)审核、审批、备案、登记等工作。对涉及管人、财、物,机要档案和其他重要岗位的干部,以及配偶已移居国(境)外和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干部职工,要从严把关,发现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国(境)的人员,涉及严重违纪违法的人员,尚在处分影响期的人员、尚有信访案件正在调查核实的人员,以及其他有影响出国(境)或申办、申领因私出国(境)证照问题的人员,原则上一律不得批准其出国(境)。对违规审核审批或不认真履行审核审批职责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退(离)休人员申办因私出国(境)证照和出国(境)流程:退(离)休人员因私出国(境)及其证照申办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党组(党支部)负责审批。

第四章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局组织人事科和直属单位党支部要严格对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市公境发〔2008〕127号)登记备案责任单位职责分工、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范围、登记备案内容及程序等规定,定期对所在单位科级及以下人员登记备案情况进行集中自查整改。

第十二条自查内容:主动协调公安出入境管理机关,逐一核对规定范围内人员是否全部完成登记备案、登记备案人员信息是否适时更新且准确无误、登记备案人员办理及使用因私出国(境)证件情况;已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人员是否按规定上交证件集中保管、保管单位是否安排有专人负责、证件是否统一编号并存放在安全位置、证件保管人员变换时是否有交接手续;对干部申办因私出国(境)证件或申请因私出国(境)有无进行审批、是否对因私出国(境)人员情况从严把关(包括是否是涉密人员、“裸官”、违法违纪人员等)、有无征求纪检等有关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及其他问题意见、有无出国前警示谈话、审批过程是否做到“痕迹管理”;是否有未经批准擅自因私出国(境)或因私出国(境)隐瞒不报的情形、是否存在使用因私出国(境)证件出国(境)开展公务活动、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返回后是否在规定时间内上交证件集中保管、是否书面汇报出国期间情况等。

第十三条局属各单位须定期清理村单位科级及以下人员个人有关信息和因私出国(境)证照持有、使用情况,并实行台账管理。每半年规范填写《科级及以下人员个人有关信息统计表》报局组织人事科。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管理办法由局组织人事科负责解释。原实施的科级及以下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函等随即废止。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科级及以下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姓名

单位

职务

国家

前往

地区

中共乐山市水务局党组

2020年制

姓名

性别民族

籍贯政治面貌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时间任现职时间任现级时间

最近一次出国时间、所赴国家(地区)、事由

申请理由、个人承诺及时间本人因私出国(境)申请办理(□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

本人申请因私于年月日至月日赴(国家或地区)(旅游或探亲)。

本人承诺将(□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于年月日前交回保管单位。书面向本单位党组(党支部)汇报出国(境)期间情况。

请予批准。

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国外直系亲属及主要社会关系(与本人关系、姓名、境外住址、是否获得永久居留权、读书的写清楚学校及所学专业)

工作简历

家庭

主要

成员

重要

社会

关系称谓姓名年龄政治

面貌工作单位及职务

所在科室(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机关纪委(或所在党支部)党风廉政建设意见有无存在影响出国(境)情况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分管领导

意见

签名:

年月日

党组(党支部)意见

签名:

年月日

组织

部门

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备注

温馨提示:1.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在回国(境)后10天内应将所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上交集中统一保管。

2.本表填写内容一律采用打印体(正反两面打印),签字和盖章部分除外。

3.此表一式三份,一份局组织人事科留存、一份存入干部个人档案、一份所在单位留存。

关于同意

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

乐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

同志(身份证号码:系

(填写单位全称)的(填写职务或身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我单位同意该人申办:□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级签注。

组织、人事部门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月日

登记备案人员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在境内期间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登记备案责任单位及其所属的组织、人事部门因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和集中保管出入境证件,致使单位、部门、国家利益受损的,其法律后果由登记备案责任单位及其所属的组织、人事部门自行承担。

科级及以下人员个人有关信息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联系电话:填报时间:年月日

姓名性别所在

单位

及职务身份证号码持有因私出国(境)证照情况证照保管单位出国(境)情况是否存在违规情况

往来港澳

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

台湾通行证普通护照审批机构出国(境)

起止时间所到

国家或地区

号码有效期号码有效期号码有效期

备注:1.需填报本地本系统本单位科级及以下人员(包括未在本单位工作但行政工资关系在本单位人员)个人有关信息和因私出国境证照持有、使用情况(无持有或使用情况也一并填报),做到人员无遗漏、信息无差错。

2.“持有因私出国(境)证照情况”栏须在对应项填写截至填报日期前有效的证件,“号码”栏应填写证件号码,“有效期”栏的时间应填写起止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出国(境)情况”栏须填写自上次填报以来因私出国(境)记录(包括时间地点事项,一名干部职工若有多条记录,请分多行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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