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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补偿费 |
《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川财综[2014]6号,川发改价格[2017]347号 |
1.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1.3元/平方米。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收取;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0.3元/平方米。
3.取土、挖砂、采石、烧制砖、瓦、瓷、石灰,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0.3元/平方米。
4.排放废弃土、石、渣,根据排放量:0.3元/平方米。 |
1、根据不同生产建设项目类型,按照4类收费标准核定项目征收标准、总额。2、开具缴款书。3、建设单位缴纳入库。 |
1、拒不缴纳的,责令限期缴纳。2、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3倍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