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乐水函〔2022〕67号
各有关取水单位、县(市、区)水务局、高新区新城建设局:
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号令)的规定,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目前,部分单位的取水许可证将陆续于2022年内到期(名单见附件)。上述单位如需继续取水,请按规定向我局提出延续取水申请,并提交法定申请材料。逾期未办理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对取水许可证予以注销。注销后仍继续取水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各取水单位在延续取水申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局水资源科联系。同时,各地要及时通知辖区内2022年度到期的取水户,切实做好本级取水许可证的延续工作。
联系人:王俊杰姜马宁
联系电话:0833-2426578
附件:2022年内到期的取水单位名单表.doc
乐山市水务局
2022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