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根据乐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市环委〔2023〕3号)要求,按照部门“三定”规定和《乐山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关于公开水利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告》以及法律法规确定的职责,我局全面梳理了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工作事项,现予以公布。
一、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市水资源总体规划、流域规划、水安全保障规划和专业规划,制定全市和跨县(市、区)中长期供水计划和年度供水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用水调度预案并监督实施。
二、牵头落实河湖长制,负责指导重要江河湖泊的保护、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三、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编制全市节约用水、计划用水规划;监测江河湖库水质、水量;监督管理城镇自备井。统筹生态环境用水,指导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
四、负责指导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土保持监测并公告,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指导市级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实施。
五、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参与编制水功能区划工作。
六、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国家、省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水资源公报。组织开展水源评价有关工作。
七、指导全市江河、湖泊、滩涂的综合治理与开发;负责河道采砂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范围内水电站下泄流量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八、指导全市城市(县城)供水建设与管理。牵头抓好城市节水工作。
九、做好本行业内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
十、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