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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水务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发布时间: 2025-05-19     来源: 市水务局 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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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水务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类别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 公开时限 公开责任 监督电话
法定公开事项 政策
法律、法规 国、省有关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水利工程管理、河道采砂、村镇供水、防汛抗旱等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府发〔2008〕33 号)等 □市级水务部门 ■政府网站 (https://www.leshan.gov.cn/)
■乐山市水务局门户网站(swj.nanchong.gov.cn)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水政法制科 0833-2429572
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 国家部委和省政府有关水利工程规划建设管理、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安全生产、水权交易、取水许可等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府发〔2008〕33 号)等 □市级水务部门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水政法制科 0833-2429572
行政规范性文件 水利建设与管理有关标准、规范、制度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7号) □市级水务部门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水政法制科 0833-2429572
机关简介 机构概况 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办公电话、传真、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乐山市水务局三定方案 □市级水务部门 ■政府网站 (https://www.lesha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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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人事科、办公室 0833-2429572
机构职能 依据三定方案确定的本部门法定职能 □市级水务部门
领导分工 乐山市水务局领导姓名、职务、分工 □市级水务部门
内设机构 局机关内设机构名称、职能、联系电话 □市级水务部门
下属单位概况 下属单位名称、职能、联系电话 □市级水务部门
规划信息 规划计划 水利发展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 □市级水务部门 ■政府网站 (https://www.lesha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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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规建科 0833-2429572
行政执法 行政许可 取水许可;
水资源论证审批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河道采砂许可;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影响灌溉用水、供水水源的建设项目审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许可;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利用水利工程开展经营活动审批;
水库大坝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
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流程、办理地点、受理时间、办理结 果、联系电话等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3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6〕81号)、四川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的通知(川审改办发〔2018〕6号) □市级水务部门 ■政府网站 (https://www.lesha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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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行政审批科 0833-2429572
行政处罚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的处罚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处罚
对未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和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罚
对生产建设单位或者水土保持监测机构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提供虚假监测结论的处罚
未经批准新增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自来水厂用水和生态环境用水等用水户的处罚
用水户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取水地点、取水方式、取水量的处罚
用水户不服从统一的供水调度,拦截和抢占水源,擅自放水,扰乱供水秩序的处罚
对违反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处罚
权力类型、权力名称、设立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程序、监督电话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3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6〕81号)、四川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的通知(川审改办发〔2018〕6号) □市级水务部门 ■政府网站 (https://www.lesha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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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相关责任科室 0833-2429572
对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
法定机构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汛情的处罚
在汛期不服从防汛指挥机构调度指挥、不履行滞洪削峰或者提前留足防洪库容等义务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妨碍行洪的处罚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
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
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处罚
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提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对破坏、侵占、毁损防洪排涝设施的处罚
对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或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处罚
对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对未依法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采砂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的处罚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
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制度的处罚
对破坏取水工程设施的处罚
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税的处罚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
弄虚作假、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处罚
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取退水计量设施或者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处罚
每一项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咨询电话、监督反诉电话、法定依据、流程图、违法情节、处罚种类等内容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3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6〕81号)、四川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的通知(川审改办发〔2018〕6号) ■政府网站 (https://www.lesha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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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相关责任科室 0833-2429572
对在供生活饮用水的重要水域,从事集约化养殖等危害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活动的处罚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对非水利工程管理人员擅自操作水利工程设备的处罚
对未经许可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处罚
对未经许可利用水利工程水土资源开展经营活动的处罚
对擅自向水利工程渠道内排放弃水的处罚
对破坏大坝等行为的处罚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对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供水水质未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处罚
对在村镇供水工程保护控制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处罚
对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拆卸、启封、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水表正常计量的处罚
对擅自在村镇公共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的处罚
对擅自将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与村镇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处罚
对供水单位擅自停止营运的处罚
对擅自开启公共消防栓的处罚
对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处罚
对不在采砂现场或者采砂机具上指定位置悬挂河道采砂许可证正本的处罚
对伪造、倒卖、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处罚
对不依法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平整的处罚
对拆除、更换、维修取水计量设施前,未告知取水审批机关的处罚
对不按规定报送实际取水量或者发电量的处罚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对拒不服从抗旱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对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处罚
对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建房、开渠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对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处罚
对擅自移动、损坏水利工程的界桩、公告牌的处罚
对故意损毁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利用坝顶兼做公路的处罚
对未按照应急抢险预案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或者不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水量调度指挥的处罚
每一项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咨询电话、监督反诉电话、法定依据、流程图、违法情节、处罚种类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3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6〕81号)、四川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的通知(川审改办发〔2018〕6号) ■政府网站 (https://www.lesha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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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相关责任科室 0833-2429572
对侵占、损毁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水利工程的处罚
对擅自改变供水用途和供水计划的处罚
对水利工程验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加单位、参加验收的专家不按规定组织验收的处罚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参与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对阻碍、威胁防汛抗旱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
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处罚
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国家质量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处罚
每一项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咨询电话、监督反诉电话、法定依据、流程图、违法情节、处罚种类等内容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3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6〕81号)、四川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的通知(川审改办发〔2018〕6号) ■政府网站 (https://www.lesha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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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水政法制科 0833-2429572
行政强制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税加收滞纳金的强制措施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强行拆除或封闭的强制措施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或者未经同意擅自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强行拆除的强制措施
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予以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矸石、尾矿、废渣等代为清理的强制措施
对拒不缴纳或者逾期不缴纳水土保持费加收滞纳金的强制措施
对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而代为治理的强制措施
对拒不清除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障碍物代为清除的强制措施
对擅自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限期拆除的强制措施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强制措施
对非法采砂船舶予以扣押的强制措施
每一项行政强制的实施主体、咨询电话、监督反诉电话、法定依据、流程图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34号)、四川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的通知(川审改办发〔2018〕6号) □市级水务部门 ■政府网站 (https://www.lesha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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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相关责任科室 0833-2429572
财务信息 预算决算 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本部门财政预算、决算报告等 《预算法》第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七款
□市级水务部门 ■政府网站 (https://www.leshan.gov.cn/)
■乐山市水务局门户网站(swj.nanchong.gov.cn)
部门预决算应当在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国资财务科 0833-2429572
收费项目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
依据、标准
全面、规范公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情况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八款
□市级水务部门 ■乐山市水务局门户网站(swj.nanchong.gov.cn) 自相关部门(单位)应在门户网站和收费场所对外公式征收的收费名称、设立依据、收费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接受社会监督 国资财务科 0833-2429572
政府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采购项目公告、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等采购项目信息  《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三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等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九款
□市级水务部门 ■四川省政府采购网
(https://www.ccgp-sichuan.gov.cn/)
1.采购意向公开: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2.采购公告/公示:公开招标、单一来源、竞争性磋商公告(公示)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竞争性谈判、询价公告(公示)不得少于3个个工作日。3.更正公告:公开招标的更正公告应于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发布;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的更正公告应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竞争性磋商的更正公告应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个工作日前,不足5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4.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中标结果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5.采购合同公告:从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采购项目相关责任科室 0833-2429572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依申请公开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服务指南(受理机构、申请方式、申请处理、收费等);在线受理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府发〔2008〕33 号)等 □市级水务部门 ■政府网站 (https://www.leshan.gov.cn/)
■乐山市水务局门户网站(swj.nanchong.gov.cn)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办公室 0833-2429572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方式,依申请公开申请方式、受理流程、受理机构等。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府发〔2008〕33 号)等 □市级水务部门 ■政府网站 (https://www.leshan.gov.cn/)
■乐山市水务局门户网站(swj.nanchong.gov.cn)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办公室 0833-2429572
公开年报 本机构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府发〔2008〕33 号)等 □市级水务部门 ■政府网站 (https://www.leshan.gov.cn/)
■乐山市水务局门户网站(swj.nanchong.gov.cn)
每年3月31日前 办公室 0833-2429572
其他公开事项 双随机一公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抽查事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6〕53号)等 □市级水务部门
■乐山市水务局门户网站(swj.nanchong.gov.cn)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相关责任科室 0833-2429572
建议提案 办理结果 涉水人大、政协提案 《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 □市级水务部门 ■政府网站 (https://www.leshan.gov.cn/) 相关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建议提案涉及科室 0833-2429572
政策解读 图文、视频、动漫等解读材料 市级涉水政策新出台 1.《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
2.《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第九条
3.《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川府发〔2025〕4号)第六十九条
□市级水务部门 ■乐山市水务局门户网站(swj.nanchong.gov.cn) 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政策制定科室 0833-2429572
政民互动 政务咨询 对群众相关咨询的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6〕53号)等 □市级水务部门 ■乐山市水务局门户网站(swj.nanchong.gov.cn) 收到咨询5个工作日内 相关责任科室 0833-2429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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