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法规
乐山市中心城区
自来水安装工程建设及维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乐山市中心城区自来水安装及维修行为,促进自来水安装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城市供水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水电气工程安装及检查维修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884号)要求,结合乐山市中心城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来水安装工程是指从城市供水管网接水点至用水单位或小区直供水、二次供水计量水表之间设施的总称。包括供水管道、阀门、检修井、二次供水设备及附属设施、水箱(压力水容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住户计量水表和消防用水总水表等。维修是指对自来水安装工程的维护保养、故障处理、维修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乐山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和民用建筑物直供水和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水压标准,通过建设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或自用的供水方式。
第四条 市水务局负责乐山市中心城区自来水行业监督管理。市卫计局负责自来水(含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市住建局负责自来水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市发改委负责自来水安装价格监督管理。市工商局负责自来水安装合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住建局在组织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时,应将涉及自来水安装工程的部分交由市水务局组织审查,由市水务局出具相关审核意见,作为项目总体审查意见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设计单位编制的用水单位或小区自来水安装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含二次供水设备、消防用水总水表及表前工程),应按照规划建设户数、人口和用水器具当量等参数,计算出最高日用水量及最高时用水量,确定直供水和二次供水管道的口径、材质、附属设施规格等型号。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按国家、省、市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编制自来水直供水和二次供水安装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和施工图。
建设单位按要求向市水务局提交完整齐全的自来水直供水和二次供水安装设计方案后,市水务局会同市卫计局、供水企业等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设计单位修改完善设计方案时间除外)完成对设计方案的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书。
市水务局收到建设单位提供的供水初步设计后,书面征求供水企业意见,供水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设计单位修改完善初步设计时间除外)完成对初步设计(包括供水管道口径、材质、远程监控、计量水表、管线位置坐标、管线走向、埋设深度和附属设施规格等相关内容)的审核,并书面回复市水务局。
市住建局负责组织审图单位对供水施工图进行审核。
第八条 乐山市中心城区自来水安装实行准入制度。凡符合《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资质的自来水施工单位,均可进入乐山市中心城区依法开展自来水安装业务。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安装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自来水安装,具有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自来水安装工程监理。施工单位应按照审核确认的自来水安装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进行安装,自来水安装工程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工程造价参照有关工程计价定额编制工程预算。供水企业应对自来水安装工程施工过程进行技术指导。
第十条 乐山市中心城区自来水安装实行合同管理。国家、省发布有合同示范文本的,自来水安装、维修企业应当参照执行。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应当执行的工程定额、计价(服务)范围、材料规格等级、合同金额等内容。自来水安装工程的材料费、工时费等所有费用应全部纳入合同金额,安装、维修企业不得在合同约定的金额以外再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自来水安装、维修价格按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由自来水安装、维修企业按照《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服务内容,参照有关工程定额计价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自主确定。
自来水安装、维修企业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得实施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十二条 需新安装自来水的用水单位或小区,设计单位编制的供水(含消防用水总表及表前工程)设计方案应按照规划建设用水量确定用水单位或小区外供水支管道口径、材质等型号。对实行总表制计量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或商业等用水单位,供水企业应根据用水单位总用水量确定供水管道相应口径和计量总水表,并按现行有关定额计价方式编制工程造价,安装费用由用水单位承担。
供水企业因城市供水发展需要,要求加大用户小区红线外供水管道口径的,其增加管道口径工程量不得计入小区自来水安装工程造价,由供水企业承担。
第十三条 自来水安装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组织供水企业、市水务局、市住建局、市卫计局等相关部门,按照相关工程技术验收规范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书面向供水企业提交供水移交申请,供水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并网供水移交手续,并按移交合同接收维护管理,及时签订供用水合同并供水。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市住建局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供水企业不予供水。
第十四条 自来水安装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保修期从自来水安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自来水安装贸易结算水表及以前的供水设施(不含二次供水设备及附属设施)在保修期届满后由供水企业负责维修管理,维修费用按相关规定计入城市供水成本,通过自来水销售价格向用户收取。
第十六条 自来水安装及检查维修涉及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按照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及其它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自来水安装工程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安装企业、供水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违者将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水务局会同市住建、市发改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此前与本办法不符的有关文件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发布前自来水已安装的,自来水安装价格按原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