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法规
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乐山市交通运输局
乐山市水务局
乐市环函〔2024〕58号
关于申报绿色标杆工地的通知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
为减轻或消除工程建设对我市环境和居民生产生活带来的不利影响,进一步提升我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乐山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等4部门联合编制了乐山市绿色标杆工地系列建设指南,鼓励施工工地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乐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扬尘治理水平。现将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乐山市在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水利工程等施工工地(具体见建设指南第二条)。
二、申报主体
工程项目施工单位。
三、申报条件
乐山市在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水利工程等施工工地,符合乐山市绿色标杆工地建设指南(附件1—3)。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应向工程项目所在县(市、区)、高新区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绿色标杆工地,提交《乐山市绿色标杆工地申报材料》(附件4)。
(二)县(市、区)、高新区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查验后,符合绿色标杆工地建设要求的,在《乐山市建设工程绿色标杆工地申报材料》中签署同意意见并报市级主管部门。
(三)市级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实地或监管平台线上抽查审核后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四)对达到绿色标杆工地建设要求的施工工地,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间实施差异化管控,执行相应豁免政策。
五、动态管理
(一)申报绿色标杆工地的项目经审核同意并向社会公示后,项目施工单位应结合自身施工特点及管理需要,按照乐山市建筑施工绿色标杆申报要求,加强绿色标杆工地各项措施动态管理。
(二)各县(市、区)、高新区施工工地行业主管部门应将绿色标杆工地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特别是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要对照绿色标杆工地建设要求,加大线上线下巡查频次,发现问题及时启动退出机制。
六、退出机制
对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不符合绿色标杆建设要求的,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重大污染事故的,在各类督查、巡查、检查等过程中发现突出问题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撤销绿色标杆工地称号并向社会公示,6个月内不得重新申报。
联系方式: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科2117440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质安环保科2109079
市交通运输局建管科2428529
市水务局规建科2428234
附件:1.乐山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绿色标杆工地建设指南(试行)
2.乐山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绿色标杆工地建设指南(试行)
3.乐山市水利工程建设工程绿色标杆工地建设指南(试行)
4.乐山市绿色标杆工地申报材料(模版)
乐山市生态环境局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乐山市交通运输局乐山市水务局
2024年9月11日
附件1
乐山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绿色标杆工地建设指南(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减轻或消除工程建设对我市环境和居民生产生活带来的不利影响,进一步提升我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推进绿色标杆工地提档升级,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地。
第二章围挡
第三条建设工地施工现场应沿四周连续设置封闭围挡,围挡底部基座的高度应不低于0.5m,基座增设黄黑相间警示带,围挡(并基座)高度不得低于3.0m,围挡设置应坚固、稳定、美观。
第四条施工现场围挡可采用“方钢骨架+亚光型彩钢板”进行搭建。围挡材料应采用工厂化、标准化的生产和安装方式,不得现场制作。
第五条应采取措施防止场内泥浆外流污染城市道路。工程结束前,不得拆除施工现场围挡。做好围挡维护,出现破损及时更换。
第三章出入口及道路
第六条建设工地施工现场大门内侧应设置挡水带、排水沟、三级沉淀池(池体容积≥4m³),门口应设高压冲洗设施(出水量应≥50m³/小时),冲洗区外侧应铺设串联成片麻袋、地毯等吸水材料,确保车辆不带泥上路。确无条件设置冲洗、排水设施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在工地一公里范围内设置出场车辆临时冲洗点,采用移动冲洗设备,并铺设麻袋、地毯等吸水材料防止带泥上路。已设置洗车槽的,洗车槽内洗车水应及时更换,工地废水应按规定处置、排放。
第七条建设工地主要出入口、主要通道(含基坑马道)应采用混凝土或装配式道路进行硬化。
第四章湿法作业
第八条工程围挡应设置雾状喷淋。喷头应使用高压雾化喷头,喷头安装水平间距≤3m,并配备符合喷雾需求的变频高压水泵,水泵功率≥7.5kW。建设工地应定期检修喷淋系统,及时更换坏损喷头,确保喷头有效使用率在95%以上。
第九条围挡喷淋应安装在围挡顶部以下150mm-300mm,喷头朝内向上,与围挡立面呈45夹角。固定喷淋装置无法覆盖的中心区域,应增设移动式雾炮,每500m2增设1台移动式雾炮。线性工程施工现场每500m路段应设置一台移动式雾炮。移动式雾炮有效喷雾射程≥10m。
第十条建设工地应在基坑马道、主要道路等易产生扬尘的位置安装配备雾炮机等固定喷雾降尘设备,在不影响安全的前提下,对车辆通行和土方机械作业实现有效降尘,喷雾过程不得影响工程用地红线以外居民生活以及行人车辆通行。
第十一条房屋建筑工程使用悬挑架或者落地架进行主体、装饰施工时,高度50m及以下的建筑物,应在建筑物外侧架体顶部沿四周设置1道雾状喷淋(水平朝外),高度50m以上的建筑物,设置2道雾状喷淋。使用整体式提升架进行主体、装饰施工时,应沿提升架底部四周设置一道雾状喷淋。
第十二条土方作业区域内每台土方作业机械应配置雾炮机进行定点湿法作业(雾炮与动土区域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10m,应保证喷雾覆盖动土区域)或安装土方机械喷淋装置,若无条件设置雾炮机和土方机械喷淋装置的开挖现场,应根据开挖面积配置相应射程的移动雾炮车进行降尘。
第十三条切割石材、瓷砖等材料、建筑构件破拆、房屋拆除作业、建渣清运等易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应在相应作业点位设置移动降尘设备,有效覆盖扬尘产生区域。
第十四条施工作业时应全时段开启所有雾状喷淋设备进行湿法作业,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全天开启所有雾状喷淋设备(雨雪天、气温低于2摄氏度时除外)。
第五章封闭作业
第十五条建筑物外脚手架外侧应满挂不低于2000目的密目网或钢板冲孔网,出现污损时应及时更换(不得吹扫、拍打),保证整洁无破损。
第十六条在室内装饰装修阶段进行的墙面打磨、瓷砖切割等易产生粉尘的作业,应采取措施对暂未安装门窗的洞口从室内进行临时封闭,防止粉尘外逸,待相关涉及粉尘排放的作业结束后方可拆除。
第六章智慧工地
第十七条房屋建设施工工地应安装工地扬尘在线监测、远程高清视频监控设备。监测监控数据应接入建安网,施工单位应确保监测监控设备正常运行,不得人为干扰影响数据、篡改数据,设备离线应及时恢复。
第十八条建设工地应严格落实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出厂登记及台账管理制度,使用“蓝天工地管理系统”录入工地信息。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出工地时,施工单位应使用“蓝天工地管理系统”(APP或微信小程序)扫描机械的信息采集卡或手动输入机械环保编码,形成台账进行规范管理,并使用“微信公众号蓝天机械备案”核实机械信息是否与备案信息一致。
第七章移动源
第十九条建设工地责任单位应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使用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或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落实《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规定,在启动橙色预警时停止使用国Ⅲ及以下机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使用人(单位)应从正规渠道购买油品和氮氧化物还原剂(尿素),购买使用情况录入“蓝天工地管理系统”,并建立纸质台账,留存进货凭证、发票。所有非道路移动机械需依法依规向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在机械两侧张贴环保标牌,随车携带环保信息采集卡。
第二十条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运输车辆,使用的燃油运输车辆应为国Ⅴ及以上排放标准,运输沙土、渣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时应苫盖严实,运输车辆不得抛洒滴漏。
第八章垃圾
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工程垃圾应装袋封闭运输或设置密闭垂直清运通道。施工现场应设置建筑垃圾固定收集点用于临时堆放,并采取喷淋、覆盖等防尘措施,避免二次污染。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与具有相应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合同》,严禁使用无相应资质的运渣车进行建筑垃圾清运。
第二十三条鼓励施工单位减少现场刷漆、喷涂作业,废油漆桶、废油桶等危险废物应存放至危废间,按危废处置要求交由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处理。
第九章食堂
第二十四条工地食堂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净化后油烟排放浓度低于1.0mg/m3)。设置隔油池,并确保正常运行,食堂污水应按规定排放。
第十章挥发性有机物(VOCs)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地应(优先)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清洗剂、胶粘剂等材料。建设工地应与施工材料经销商(或生产商)签订含挥发性有机物施工材料购买合同,要求经销商(或生产商)提供低挥发性施工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含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有害物质含量等指标,符合环境标识产品技术要求的应同时提供环境标识产品质量认证证书)。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地责任单位应记录含挥发性有机物施工材料购买和使用台账并建立电子档案,留存购买合同、发票、检验报告,同时复印相关资料及票据备检。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地防水材料应使用高分子材料和水性涂料。
第十一章施工现场
第二十八条施工现场应配备专职文明施工管理员,负责围墙(围挡)清洗保洁、施工道路湿法清扫、施工作业喷淋降尘、车辆冲洗除尘、扬尘在线视频监测、运渣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等扬尘污染管理,并在文明施工日志上作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九条施工现场除特殊工艺要求外,禁止搅拌混凝土、砂浆和使用袋装水泥,禁止拌和级配碎石、水稳等易产生扬尘混合料。
第三十条施工现场进行混凝土结构破除、路面洗刨、土方开挖等作业时,应湿法作业并采取防噪措施。
第三十一条施工现场粉煤灰、腻子粉、石膏粉等易产生粉尘的材料,应使用土工布覆盖或分类存放于库房。8小时未作业的土方应使用≥800目的密目网临时覆盖。超过三个月不施工的堆土应进行绿化或使用≥800目的密目网覆盖。
第三十二条施工现场不得高处抛洒建筑垃圾,不得焚烧废弃物。
第三十三条在施工现场进行钢筋、木材加工,石材、金属切割等产生噪声的作业时,应采取降噪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第十二章名称解释
第三十四条装配式道路。采用装配式混凝土板材、钢板等材料通过拼装、锚固等方式对施工现场临时道路进行硬化,保证临时道路平整、耐用。
第三十五条高压雾化喷头。高压雾化喷头使用高压将液体雾化,喷头孔径不应超过0.50mm,工作压力应大于0.4MPa,静风条件下喷雾覆盖半径约600mm。
第三十六条土方机械喷淋装置。通过在土方机械上加装水箱、微型遥控水泵、PE喷淋管和高压雾化喷头整套设备进行喷淋降尘。要求水箱容积不应低于100L,使用机械电瓶对12V/24V微型遥控水泵进行供电,高压雾化喷头应安装在机械臂四周,通过增加喷头数量保证喷雾覆盖动土范围,管道末端压力不应低于0.4MPa。
第三十七条低挥发性有机物材料。工程材料中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符合相关产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定要求[如建筑涂料应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清洗剂应符合《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38508-2020)、胶粘剂应符合《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等]。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指南由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乐山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绿色标杆工地
建设指南(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减轻或消除工程建设对我市环境和居民生产生活带来的不利影响,进一步提升我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推进绿色标杆工地提档升级,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包括各类道路、航电枢纽等工程。
第二章围挡
第三条施工现场在城市建成区、与既有道路(双向两车道以上)平交出入口及居民聚居区、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区域的应设置封闭围挡。围挡设置应结合施工现场地质条件、周边环境、气候状况等进行设计,应和周边建筑、既有道路等风格相统一。
第四条围挡结构应为“方钢骨架+亚光型彩钢板”或“装配式混凝土基座+彩钢围挡”,采用硬质一次成型板材,采取工厂化、标准化的生产和安装方式,不得现场制作。围档高度从地面到上横梁外沿不低于3m,并在其底部设置0.5m高的黄黑相间警示带。亚光板厚度不低于0.8mm,方钢骨架应采用具有足够刚度的镀锌方管,横截面尺寸不小于80mm×80mm,壁厚不低于1.2mm厚,立柱间隔不大于4m。
第五条距离交通路口20m范围内,道路转角处等对交通通行安全有影响的区域内的围挡,宜采用局部通透性围挡,设置必要的过渡区域,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标线、标牌等安全警示设施。
第三章出入口及道路
第六条施工路段与既有道路(双向两车道以上)平交路段出入口、预制场出入口、拌合场出入口等工地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大门,大门设置应做到安全、整洁、美观。主要出入口应采用混凝土(沥青)硬化或者装配式道路进行硬化。采用水泥混凝土硬化的,水泥混凝土路面厚度≥200mm,强度等级≥C30。
第七条主要出入口内侧应设置挡水带、排水沟(沟宽×深≥300mm×300mm)、三级沉淀池(池体容积≥4m³),门口应设高压冲洗设施或高压人工移动冲洗设施(出水量应≥50m³/小时),冲洗区外侧应铺设串联成片麻袋、地毯等吸水材料,确保车辆不带泥上路。确无条件设置冲洗、排水设施的工程项目,应在施工区周边1公里范围内设置出场车辆临时冲洗点,采用移动冲洗设备,并铺设麻袋、地毯等吸水材料。已设置洗车槽的,洗车槽内洗车水应及时更换。
第四章两区三厂
第八条施工现场所有生活区、办公区、钢筋加工厂、拌和厂、预制厂应按要求进行路面硬化处理,水泥混凝土路面厚度≥200mm,强度等级≥C30;沥青混凝土路面厚度≥80mm,并严格开展洒水保洁,同时在道路两侧设置排水沟。
第五章湿法作业
第九条工程围挡、基坑周边应设置雾状喷淋。喷淋管应使用PE管(管材承压≥1MPa)或金属钢管(管材承压≥7MPa),喷头应使用高压雾化喷头,喷头安装水平间距≤3m,并配备符合喷雾需求的变频高压水泵,水泵功率≥7.5kW工作压力≥4MPa,每100m喷淋管管压衰减≤1MPa,每套主机应配套喷淋管≤300m。建设工地应定期检修喷淋系统,及时更换坏损喷头,确保喷头有效使用率在95%以上。
第十条城市建成区内围挡应设置雾状喷淋,喷头水平间距不大于3m,喷头应安装在低于围挡顶部300mm处的围挡内侧,喷头朝内向上,与围挡立面呈45°夹角。固定喷淋装置无法覆盖的中心区域,应结合实际增设移动式雾炮。
第十一条工地现场进行混凝土结构破除、路面洗刨、土石方开挖、建渣清运等易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时,应设置移动式雾炮或安装土方机械喷淋装置,有效喷雾射程≥10m。
第十二条施工作业时,应全时段开启所有雾状喷淋设备进行湿法作业,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全天开启所有雾状喷淋设备(雨雪天、气温低于2摄氏度时除外)。
第十三条货车主要通行道路应定期洒水保湿,同时控制车速,避免货车通行产生明显扬尘。
第六章施工材料管理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的各种设施设备、建筑材料、构配件、工具等必须按照施工总平面图划定的区域分类堆放整齐,并设置标识牌。
第十五条对沙石、水泥、石灰、矿粉等产尘物料,应利用仓库、储藏罐、封闭或半封闭堆场等形式分类存放,并采取抑尘措施,对余料及时进行回收。露天堆放的河沙、水泥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密闭围栏,并对堆放物品予以覆盖。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干燥堆土,粉煤灰、聚苯颗粒、陶粒、白灰、腻子粉、石膏粉等粉尘材料(公路成型路基、路床及基坑基底,不扰动的绿化种植土,表面平整的土地,8小时内计划进行作业的土方,泥浆及尚未风干的土,施工场地内经碾压后板结不起尘的临时道路,管线、石材、砖、金属材料等非粉尘建筑材料除外),应使用不低于800目/100cm2的密目网进行覆盖或分类存放于库房;堆放超过三个月以上不使用的堆土应进行绿化,弃土应在48小时内及时清运。
第七章施工噪声管理
第十七条鼓励采用低噪声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减少施工作业产生的噪声。对产生噪声的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作业,宜在远离城市建成区及居民聚居区等声环境敏感区域的预制场地内完成,并采取相应降噪措施,维护好施工区域周边声环境。
第八章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八条施工现场应配备专职文明施工管理员,负责围墙(围挡)清洗保洁、施工道路湿法清扫、施工作业喷淋降尘、车辆冲洗除尘、扬尘在线视频监测、运渣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等扬尘污染管理,并在文明施工日志上作好相应记录。
第十九条施工现场设置临时骨料生产线、混凝土或沥青拌合站的,应严格落实环评要求。
第二十条建设过程中,应尽量购买成品结构组件、设施设备,减少现场油漆喷涂、切割作业。确需使用油漆的,应设置油漆存放库房,禁止露天堆放。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及居民聚居区、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区对临时性结构组件、设施设备进行油漆喷涂加工作业。
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进行地面焊接作业时,应使用焊烟收集设备进行焊接烟气收集处理。
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不得抛洒建筑垃圾,不得焚烧废弃物。
第九章移动源使用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地应严格落实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出厂登记及台账管理制度,使用“蓝天工地管理系统”录入工地信息。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出工地时,施工单位应使用“蓝天工地管理系统”(APP或微信小程序)扫描机械的信息采集卡或手动输入机械环保编码,形成台账进行规范管理,并使用微信公众号“蓝天机械备案”核实机械信息是否与备案信息一致。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地责任单位应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使用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或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落实《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规定,在启动橙色预警时停止使用国Ⅲ及以下机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使用人(单位)应从正规渠道购买油品和氮氧化物还原剂(尿素),购买使用情况录入“蓝天工地管理系统”,并建立纸质台账,留存进货凭证、发票。所有非道路移动机械需依法依规向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在机械两侧张贴环保标牌,随车携带环保信息采集卡。
第二十五条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运输车辆,使用的燃油运输车辆应为国Ⅴ及以上排放标准,运输沙土、渣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时应苫盖严实,运输车辆不得抛洒滴漏。
第十章挥发性有机物(VOCs)管理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地应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清洗剂、胶粘剂等材料,防水材料应使用高分子材料和水性涂料。建立含挥发性有机物施工材料购买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填写购买和使用台账并建立电子档案,留存购买合同及发票,同时复印相关资料及票据备检。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地责任单位在与施工材料经销商(或生产商)签订购买合同时,应明确由经销商(或生产商)提供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含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有害物质含量等指标,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应同时提供环境标志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并明确提供质量不达标产品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章食堂管理
第二十八条工地食堂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净化后油烟排放浓度低于1.0mg/m3)。集中就餐的工地食堂应设置隔油池,并确保正常运行,食堂污水按规定进行排放。
第十二章垃圾处理
第二十九条优化施工措施,集约利用资源,减少建筑材料消耗和建筑垃圾产生。按照分类要求结合施工或拆除步骤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未能及时清运的应设置建筑垃圾固定收集点用于临时堆放,并采取喷淋、覆盖等防尘措施,避免二次污染。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制度,合理配置分类收集容器,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并签订服务合同。施工现场使用的废活性炭、废油漆桶等危险废物应存放至危废间,按危废处置要求交由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处理。
第三十一条建设工地责任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立建筑垃圾处置公示牌,对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排放)管理员和运输企业装载(运输)管理员的姓名、联系电话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企业名称等信息进行公示。
第十三章智慧工地
第三十二条施工工地应安装工地扬尘在线监测、噪声自动监测、远程高清视频监控设备。监测监控数据应联网实时传输,施工单位应确保监测监控设备正常运行,不得人为干扰影响数据、篡改数据,设备离线应及时恢复。其他项目按照管理层级参照执行。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制定防尘、防噪音、防止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等措施,配备专职管理员,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三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环境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减少施工对居民和环境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本指南各项措施要求涉及到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职能且规定不一致时,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本指南由乐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3
乐山市水利工程建设工程绿色标杆工地
建设指南(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减轻或消除工程建设对我市环境和居民生产生活带来的不利影响,进一步提升我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推进绿色标杆工地提档升级,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水利工程施工工地,包括堤防工程(流域面积200-300平方公里和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中小河流治理)、山洪灾害防治工程、水利水库工程(含除险加固)、水土保持工程、灌区工程等。
第二章围挡
第三条施工现场应沿四周连续设置封闭围挡,围挡底部基座的高度应不低于0.5m,基座增设黄黑相间警示带,围挡(并基座)高度不得低于3.0m,围挡设置应坚固、稳定、美观。
第四条施工现场围挡可采用“方钢骨架+亚光型彩钢板”或“装配式混凝土基座+彩钢围挡”进行搭建。围挡材料应采用工厂化、标准化的生产和安装方式,不得现场制作。
第三章出入口及道路
第五条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应采用混凝土(沥青)硬化或者装配式道路进行硬化,硬化长度一般不低于20m。
第六条施工现场大门内侧应设置挡水带、排水沟、三级沉淀池(池体容积≥4m³),门口应设高压冲洗设施(出水量应≥50m³/小时),冲洗区外侧应铺设串联成片麻袋、地毯等吸水材料,确保车辆不带泥上路。已设置洗车槽的,洗车槽内洗车水应及时更换,工地废水应按规定处置、排放。
第四章湿法作业
第七条工程围挡应设置雾状喷淋,喷头应使用高压雾化喷头,喷头安装水平间距≤3m,并配备符合喷雾需求的变频高压水泵,水泵功率≥7.5kW。建设工地应定期检修喷淋系统,及时更换坏损喷头,确保喷头有效使用率在95%以上。
第八条围挡喷淋应安装在围挡顶部以下150mm-300mm,喷头朝内向上,与围挡立面呈45°夹角。固定喷淋装置无法覆盖的中心区域,应增设移动式雾炮,每500m2增设1台移动式雾炮。线性工程施工现场每500m路段应设置一台移动式雾炮。移动式雾炮有效喷雾射程≥10m。
第九条在基坑马道、主要道路等易产生扬尘的位置安装配备雾炮机等固定喷雾降尘设备,在不影响安全的前提下,对车辆通行和土方机械作业实现有效降尘,喷雾过程不得影响工程用地红线以外居民生活以及行人车辆通行。
第十条土方作业区域内每台土方作业机械应配置雾炮机进行定点湿法作业(雾炮与动土区域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10m,应保证喷雾覆盖动土区域)或安装土方机械喷淋装置,若无条件设置雾炮机和土方机械喷淋装置的开挖现场,应根据开挖面积配置相应射程的移动雾炮车进行降尘。
第十一条施工作业时应全时段开启所有雾状喷淋设备进行湿法作业,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全天开启所有雾状喷淋设备(雨雪天、气温低于2摄氏度时除外)。
第五章智慧工地
第十二条施工工地应安装工地扬尘在线监测、远程高清视频监控设备。监测监控数据应联网实时传输,施工单位应确保监测监控设备正常运行,不得人为干扰影响数据、篡改数据,设备离线应及时恢复。
第十三条建设工地应严格落实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出厂登记及台账管理制度,使用“蓝天工地管理系统”录入工地信息。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出工地时,施工单位应使用“蓝天工地管理系统”(APP或微信小程序)扫描机械的信息采集卡或手动输入机械环保编码,形成台账进行规范管理,并使用“微信公众号蓝天机械备案”核实机械信息是否与备案信息一致。
第六章移动源
第十四条建设工地责任单位应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使用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或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落实《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规定,在启动橙色预警时停止使用国Ⅲ及以下机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使用人(单位)应从正规渠道购买油品和氮氧化物还原剂(尿素),购买使用情况录入“蓝天工地管理系统”,并建立纸质台账,留存进货凭证、发票。所有非道路移动机械需依法依规向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在机械两侧张贴环保标牌,随车携带环保信息采集卡。
第十五条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运输车辆,使用的燃油运输车辆应为国Ⅴ及以上排放标准,运输沙土、渣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时应苫盖严实,运输车辆不得抛洒滴漏。
第七章垃圾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产生建筑垃圾的,应设置建筑垃圾固定收集点用于临时堆放,并采取喷淋、覆盖等防尘措施,避免二次污染。
第十七条鼓励施工单位减少现场刷漆、喷涂作业,废油漆桶、废油桶等危险废物应存放至危废间,按危废处置要求交由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处理。
第八章食堂
第十八条工地食堂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净化后油烟排放浓度低于1.0mg/m3)。设置隔油池,并确保正常运行,食堂污水应按规定排放。
第九章挥发性有机物(VOCs)
第十九条建设工地应(优先)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清洗剂、胶粘剂等材料。建设工地应与施工材料经销商(或生产商)签订含挥发性有机物施工材料购买合同,要求经销商(或生产商)提供低挥发性施工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含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有害物质含量等指标,符合环境标识产品技术要求的应同时提供环境标识产品质量认证证书)。
第二十条建设工地责任单位应记录含挥发性有机物施工材料购买和使用台账并建立电子档案,留存购买合同、发票、检验报告,同时复印相关资料及票据备检。
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使用防水材料的,应使用高分子材料和水性涂料。
第十章施工现场
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应配备专职文明施工管理员,负责围墙(围挡)清洗保洁、施工道路湿法清扫、施工作业喷淋降尘、车辆冲洗除尘、扬尘在线视频监测、运渣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等扬尘污染管理,并在文明施工日志上作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三条施工现场除特殊工艺要求外,禁止搅拌混凝土、砂浆和使用袋装水泥,禁止拌和级配碎石、水稳等易产生扬尘混合料。
第二十四条施工现场进行混凝土结构破除、路面洗刨、土方开挖等作业时,应湿法作业并采取防噪措施。
第二十五条施工现场粉煤灰、腻子粉、石膏粉等易产生粉尘的材料,应使用土工布覆盖或分类存放于库房。8小时未作业的土方应使用≥800目的密目网临时覆盖。超过三个月不施工的堆土应进行绿化或使用≥800目的密目网覆盖。
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进行地面焊接作业时,应使用焊烟收集设备进行焊接烟气收集处理。
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不得抛洒建筑垃圾,不得焚烧废弃物。
第二十八条在施工现场进行钢筋、木材加工,石材、金属切割等产生噪声的作业时,应采取降噪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第十一章名称解释
第二十九条装配式道路。采用装配式混凝土板材、钢板等材料通过拼装、锚固等方式对施工现场临时道路进行硬化,保证临时道路平整、耐用。
第三十条高压雾化喷头。高压雾化喷头使用高压将液体雾化,喷头孔径不应超过0.50mm,工作压力应大于0.4MPa,静风条件下喷雾覆盖半径约600mm。
第三十一条土方机械喷淋装置。通过在土方机械上加装水箱、微型遥控水泵、PE喷淋管和高压雾化喷头整套设备进行喷淋降尘。要求水箱容积不应低于100L,使用机械电瓶对12V/24V微型遥控水泵进行供电,高压雾化喷头应安装在机械臂四周,通过增加喷头数量保证喷雾覆盖动土范围,管道末端压力不应低于0.4MPa。
第三十二条低挥发性有机物材料。工程材料中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符合相关产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定要求[如建筑涂料应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清洗剂应符合《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38508—2020)、胶粘剂应符合《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等]。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指南由乐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4
乐山市绿色标杆工地申报材料(模版)
乐山市绿色标杆工地申报材料(模版).doc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关于申报绿色标杆工地的通知.pdf
关于申报绿色标杆工地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