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正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伊始,四川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四川省首部地方性水文法规——《四川省水文条例》(下称:《条例》),并于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的出台和施行,是顺应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十六字”治水方针,将引领四川水文工作的发展和改革,促进水文事业现代化建设与高质量发展。
一、《条例》出台背景意义重大
水文事业是四川省重要的基础性、公益性事业。长期以来,水文工作在各级政府的水事决策和水灾害防御、水资源管理、水生态保护等公共服务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支撑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了“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方针,确立了社会经济发展必须以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为刚性约束的总目标,提出了“以人民为中心”的防汛减灾和水安全保障能力建设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要求“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四川省应新时代新要求和相关上位法规修订与出台的大背景,在原《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四川省实施办法》(下称:政府规章)基础上,及时颁布实施《四川省水文条例》,必将对深入贯彻上述治水方针,全面推进依法治水,着力强化水文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水文事业法制化管理等,发挥重要而深远的作用。
二、《条例》强化了水文工作的基础性和公益性定位
基于水文事业突出的基础性和公益性特点,为保障其稳定发展,《条例》进一步实化了相关要求。
一是确立了水文工作服务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管理、水生态保护的基础支撑与服务定位;
二是根据四川省水文管理体制特点,明确四川省人民政府本级财政负责全省水文事业发展投入保障,各市(州)根据需要安排相应财政资金用于辖区内水文工作;
三是四川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水文基础设施和专业队伍建设、改善水文测站工作条件、保持水文队伍稳定;
四是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为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管理、水生态保护提供公共服务的专用水文测站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坏时,所在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力量应急抢修并保障监测工作不中断,水文测站设立部门应全面修复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五是水文监测资料无条件服务于国家机关决策和防灾减灾、国防建设、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应急管理等公益事业;
六是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应当作为经济发展、社会治理、公共服务、生态保护、防灾减灾等重大公共决策,以及涉水规划、水资源配置和管理的依据。
三、《条例》凸显了水文工作的流域与行政区域深度融合要求
此前,四川省的水文工作体制主要由省本级按照流域管理进行建制,该工作体制在支撑和服务各市(州)行政区水事决策方面存在短板。《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结合水文管理体制改革模式,明确规定省级水文机构向派驻市(州)的分支机构应当接受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为辖区内防汛抗旱减灾、水资源管理决策、水生态文明建设等提供支撑和服务;负责各流域水旱灾害联防联控水文监测、水文预报预警的统筹组织协调,并按照相关规定将水文工作服务地方绩效纳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河湖长制的目标责任考核,促进了地方政府在水资源管理和河湖健康管理中对水文工作作用的进一步发挥;同时,为加强主要流域的省际水域水文工作,《条例》明确要求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与长江流域、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组织开展省际水域等跨区域水文工作协作,加强河湖省界水域的水量、水质、水生态联合监测与信息共享,促进跨区域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管理、水生态保护协调联动等要求。通过上述法规条文落实,将全面形成流域、区域和省际水域深度融合的完整水文服务工作机制。
四、《条例》首次提出了四川省现代水文体系基本内涵
《条例》以党的二十大提出的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目标为引领,充分考虑水文公共服务体系的现代化能力提升需要,以水文水资源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为发展方向,明确要求四川省人民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其工作,并具体提出了建设全省水文数据库、水文信息共享平台与共享机制,构建覆盖地表水、地下水的水文监测站网,推进水文监测自动化、水文预报预警预演实时化、水文信息分析评价智能化建设等现代水文体系基本内涵。
五、《条例》破除了水文监测站网的“单一”发展模式
长期以来,四川省为公共服务的水文站网主要依靠国家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本次立法破除了该单一的发展模式。
一是明确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四川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统领水文专业(含水文站网)发展规划;水文专业规划应当遵循流域与区域相结合、区域服从流域,以及专用水文测站设立不得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重复的总原则;
二是鼓励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省级部门为特定目的设立水文测站,并统一纳入全省专用水文测站管理;
三是倡导各市(州)政府根据需要制定本辖区内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发展辖区内水文站网等专项水文基础设施;
四是要求水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当随主体工程配套建设为其工程管理服务的专用水文测站;
五是将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公共服务专用水文测站一并纳入因重大工程建设影响的重点保护对象,要求工程建设单位进行恢复性重建。
通过上述规定,将形成全省共建、共管、共享的水文站网局面。
六、《条例》系统构建了“三大”水文测报工作机制
为有序推进四川省水文测报工作的开展,《条例》在常态水文测报工作制度基础上,系统构建了不同特殊水事条件下的水文测报工作机制。
一是明确要求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资源动态监测机制,组织水文机构加强水资源动态监测,发现水体的水量、水质监测发生异常危及安全时,应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二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资源应急监测机制,并将水文监测纳入政府突发水事件应急体系,构建防汛抗旱和水资源管理应急联动机制,加强水文应急监测能力建设,为应急水事件的处置提供水文服务支撑;
三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水文机构及有关部门建立防汛监测预警体系,健全流域干支流、上下游、左右岸及区域沟通协调机制,完善预报预警和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加强全省水资源及重要河段洪水、中小流域突发性山洪的监测预警,充分发挥水文在水旱灾害联防联控、水资源联合调度中的基础性作用,提升水资源联合调度科学管理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与保供能力。
七、《条例》新增了水文情报报送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
根据水文情报对水文预报和水灾害防御的极端重要性,《条例》明确规定承担报汛任务的水文测站、水利水电等水工程管理单位,未按国家和省规定报送有关水文情报或水工程调度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八、《条例》修订了其他有关制度内容
相较四川省水文工作的现行政府规章,《条例》还修订、优化了相关制度内容。
一是为加强水文预报前的特殊水情警示工作,本次增加了“水情预警”的法定要求,明确水文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供水情预警信息,以及水文机构编制水情预警方案需要使用其他部门和单位设立的水文测站资料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无偿提供;
二是在水文资料汇交制度中,明确了四川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的监督管理要求;
三是将原四川省人民政府规章中的规定的“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划定标准调整为统一执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
四是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废止了原四川省人民政府规章中关于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资质管理要求和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审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