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
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进一步强化对河湖长制工作的统筹协调,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形成党政领导、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齐抓共管格局,建设造福人民的幸福河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完善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成员组成及职责
第二条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部、国家林草局等18个部门组成,水利部为牵头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分管领导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水利部主要负责同志和国务院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部门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第四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河湖长制的重大决策部署;
(二)统筹协调全国河湖长制工作,研究部署重大事项;
(三)协调解决河湖长制推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四)监督检查各地河湖长制工作落实情况;
(五)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水利部,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
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水利部负责同志兼任,成员由各成员单位联络员组成。
第三章议事规则
第六条联席会议实行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制度。
(一)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召集,联席会议成员和联络员参加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其他部门或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河湖长制的决策部署,通报、部署年度工作,讨论审议重大事项等。
(二)专题会议。不定期召开。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或联席会议办公室提议,经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后召开。专题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召集,根据研究事项内容确定有关联席会议成员及其联络员参加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其他部门或单位负责同志或者专家学者参加会议。
第七条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有关成员单位应做好会议筹备工作。各成员单位提请联席会议审议的文件,应事先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并初步沟通一致。
第四章工作要求
第八条联席会议不正式行文,议定的重大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
第九条联席会议作出决定或议定事项时,应当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酝酿,集体讨论,协商确定。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告党中央、国务院。
第十条联席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
全体会议纪要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草拟,征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报召集人同意后印发。
专题会议纪要由提议召开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负责草拟,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并经联席会议办公室核稿,报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印发。
第十一条联席会议每年制定工作要点,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工作要点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草拟,经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并提请联席会议审议或报召集人同意后印发。
第十二条联席会议办公室应跟踪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或决定的有关事项,并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联席会议办公室以工作简报形式,不定期向联席会议成员报告各地河湖长制落实情况和成效经验。
第十三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深入研究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共同推进河湖长制工作。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每年年底前,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本年度河湖长制工作落实情况及下年度重点工作安排。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工作规则经联席会议全体会议审议后印发。